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1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4年4月任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绿化公司项目经理,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任南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预制一厂副厂长,2010年4月借调至南阳市住建委,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辩护人党元林,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南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清红 审 判 员 刘 沛 代理审判员 孙 锐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玉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