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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民犯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民,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108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民,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职工,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6月10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春君,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国民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国民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国民,听取了孙国民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1999年元月在方城县水利水泥厂改制的基础上成立的国有控股企业。被告人孙国民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人入股购股份1.1万元,2007年12月份孙国民退休,拥有股本金3.3万元。孙国民退休后,多次以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到方城县县委、政府反映该公司假破产、假改制;到方城县国税局反映该公司偷税、漏税;到方城县原信访局反映少给其计算工龄问题。2009年1月17日,经方城县原劳动局仲裁股股长丁海鹏、失业股股长谭国成调解,被告人孙国民与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以下协议:一、孙国民退出股本金3.3万元。二、孙国民2008年股金实际分红及照顾部分共计1万元。三、考虑到孙国民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一次性照顾解决5.2万元。四、孙国民集资1.1万元,不够一年,仍按一年计息。五、以上几项资金从到位之日起,孙国民保证不再进行针对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工龄等任何上访活动,如果上访收回照顾的5.2万元资金和股金分红照顾部分的资金。同日和次日,被告人孙国民收到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协议涉及的资金共计9.9万元。2009年8月21日上午,被告人孙国民到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原方城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区吵闹,在楼道内大喊:“李某甲(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假改制、假破产”。原经济贸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某某接待孙国民问其为什么上访,孙国民称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欠他股份钱,李某某问孙国民欠其多少,孙国民称:“五万,如果不给我,我还告。不给我我上郑州、上北京告。”根据各级相关文件精神,接访工作人员对辖区内上访人员接访处置不力,越级上访造成重大信访问题,追究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因被告人孙国民是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职工,当时对上访人员实行一对一结对,李某某为了不让孙国民上访,做李某甲工作让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给孙国民钱,李某甲无奈同意给被告人孙国民钱,但要求被告人出具保证书,经济贸易委员会两个副主任签名担保。当天被告人收到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3.3万元后,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因股份和经济补偿问题与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纠缠,也不再上访反映该公司。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孙国民与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3.3万元股金以6.6万元转让给王某某。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证实河南省方城县水泥总厂1997年2年14日破产还债。

(2)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3)河南省方城县水泥总厂破产还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5)中共方城县县委、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6)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关于请求批复《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方案的报告》

(7)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批复《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事业改制方案的》报告批复

(8)、方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

方城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同意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改制。

关于原水泥总厂问题的情况汇报

原水泥厂遗留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汇报。

(10)方城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县政府常务会议对原水泥总厂改制遗留问题解决。

(11)、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

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死亡、退休、调离、辞退等原因不在本公司工作的,自然失去了参与管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再担任公司股东,其股东应予以转让(含非股东的股金),转让对象必须是本公司职工,职工无人购买后由公司购买。

(13)证明

证明:孙国民于2007年12月份退休。

(14)证明

证明:孙国民的5000元股金票据丢失,款于2009年1月18日已退给孙国民。

(15)收款凭证

相保栓6000元股金于2004年1月8日转给孙国民,孙国民于2006年10月26日交股金款11000元,

(16)、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股东名册

孙国民2008年出资额为3.3万元。

(17)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

证明:孙国民于2009年1月17退股3.3万元,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照顾性给孙国民5.2万元,2008年度分红及照顾1万元,孙国民集资1.1万元,按一年计息。孙国民3.3万元股金于2009年10月27日转让给王某某。

(18)支付凭证、收条

孙国民于2009年1月17日、1月18日收到现金9.9万元。

(19)、关于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公司原退体职工孙国民2004年至2009年在水泥厂内分红情况的说明、方城县水利水泥厂工资计算表

证明:分红情况说明,2004年度孙国民分红情况。

(20)方城县水利水泥厂职工工资计算表、方城县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计算表

证明: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孙国民分红情况。(21)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说明

证明:孙国民分红情况。

(22)宛北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8月21日支付给孙国民3.3万元现金记帐情况说明、记帐凭证

证明:宛北水泥支付给孙国民3.3万元钱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葛某某证言

证明:2009年8月21日上午,孙国民到经贸委反映宛北水泥厂假改制、假破产问题,并声称水泥厂欠其股权升值5万元钱,后经过李某某等人调解,宛北水泥厂拿出3.3万元给孙国民。

(2)证人李某某证言

证明:2009年8月21日上午,孙国民到经贸委反映宛北水泥厂假改制、假破产问题,后经过李某某等人调解,宛北水泥厂拿出3.3万元给孙国民。

(3)证人马某某证言

证明:2009年8月份,李某甲让马某某去经贸委给孙国民送3.3万元钱。

(4)证人张某某证言

证明:2009年8月21日上午,孙国民到经贸委反映宛北水泥厂假改制、假破产问题,后经过李某某等人调解,在张某某见证下,宛北水泥厂拿出3.3万元给孙国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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