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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216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艾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魏某使用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办理的信用卡在禹州市多次透支48579.15元,形成逾期后,工行许昌分行多次对魏某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如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魏某使用自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办理的信用卡在禹州市多次透支48579.15元,形成逾期后,工行许昌分行多次对魏某进行催收,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案发后被告人魏某及家属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所欠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8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魏某供述、证人陈某证言、甄某证言、姜某证言、张某证言、抓获证明、报案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及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出具的说明、破案报告、受案登记表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退,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慧杰

代理审判员  郭淑丹

人民陪审员  李娜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鸣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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