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赵甫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甫,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甫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28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107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甫,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甫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自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抢劫罪

2013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范门村王某甲家中,撬窗入室,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王某甲发现,殴打王某甲致轻微伤,并抢走价值人民币540元的安吉尔饮水机一台、火腿肠一箱。案发后,该饮水机已追退。

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夫子庙村,翻窗进入王某乙家,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王某乙发现,威胁王某乙抢走其价值人民币90元的电脑主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玉手镯一副。案发后,电脑主机已追退。

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范门村,翻窗进入侯某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侯某发现,威胁侯某抢走其价值人民币2366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95元的黄金吊坠一个。

盗窃罪

2011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黄庄村,翻墙进入周某家盗窃价值人民币1496元的海尔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毛毯一条。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2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王村,盗窃楚某某家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海尔牌电冰箱一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2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后沟村,盗窃边某某家价值人民币1892元的乐华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14元的佳域168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电视机已追退。

2012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唐庄村,盗窃楚某甲长安汽车连锁服务店内价值人民币4360元的骆驼牌电瓶13块、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邓普林轮胎4条。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3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涌泉大道某家电城门口,将停放在该门口面包车内价值人民币285元的飞跃牌真空泵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3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鸠山村,盗窃王某丙家价值人民币2992元的液晶电视机一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3年农历8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楼院村,撬锁进入赵某甲家,盗窃价值人民币390元的海尔牌洗衣机一台。

2014年3月7日晚,被告人去到禹州市鸠山镇范门村宋土领家门口,盗窃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悦达起亚狮跑越野车上价值人民币650元的索尼W350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780元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一箱。案发后,被盗白酒已追退。

2014年3月8日晚,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王村,盗窃王某丁东风帅客面包车上的钧瓷三件,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4年4月22日晚,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唐庄村,翻墙进入熊某某家,盗窃价值人民币198元的靓姿牌孕妇裤9条、价值人民币416元的靓姿牌薄丝袜32条、价值人民币2460元的女式AB面打底裤82条、价值人民币1085元的女式郡皇牌春秋保暖裤31条。

2104年5月3日晚,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李村,翻墙进入李某甲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2014年5月9日晚,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唐庄村,盗窃董某甲家价值人民币50元的电热水壶一个,钧瓷花瓶一对。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4年5月25日晚,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王村,翻墙进入楚某乙家,盗窃价值人民币78元的铝锅一个、价值人民币120元的液化气罐一个。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4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后沟村,撬锁进入苏某甲的庆朴超市内,盗窃价值人民币12420元的香烟47条、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2014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连庄村,撬窗进入贾某甲家,盗窃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银项链一条、蚕丝被两个。

掩饰隐瞒犯罪得罪

2013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甫驾驶黑色捷达车从禹州市鸠山镇李村进市区途中,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三部亿通手机,仍以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查,该三部手机系2013年1月7日晚顾某某在禹州市鸠山镇唐庄村亿通手机店被盗物品,经鉴定,该三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3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甫多次入户抢劫公民财物,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甫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事实

2013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范门村王某甲家中,撬窗入室,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王某甲发现,殴打王某甲致轻微伤,并抢走价值人民币540元的安吉尔饮水机一台、火腿肠一箱。案发后,该饮水机已追退。

2014年4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夫子庙村,翻窗进入王某乙家,实施盗窃过程中被王某乙发现,威胁王某乙抢走其价值人民币90元的电脑主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0元、玉手镯一副。案发后,电脑主机已追退。

2014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范门村,翻窗进入侯某家中,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侯某发现,威胁侯某抢走其价值人民币2366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1295元的黄金吊坠一个。案发后,被告人赵甫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侯某经济损失3600元,征得被害人对赵甫的谅解。

(二)盗窃事实

2011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黄庄村,翻墙进入周某家盗窃价值人民币1496元的海尔电冰箱一台、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毛毯一条。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2年3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王村,盗窃楚某某家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海尔牌电冰箱一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2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后沟村,盗窃边某某家价值人民币1892元的乐华牌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14元的佳域168手机一部。案发后,被盗电视机已追退。

2012年11月3日晚,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唐庄村,盗窃楚某甲长安汽车连锁服务店内价值人民币4360元的骆驼牌电瓶13块、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邓普林轮胎4条。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3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涌泉大道某家电城门口,将停放在该门口面包车内价值人民币285元的飞跃牌真空泵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3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鸠山村,盗窃王某丙家价值人民币2992元的液晶电视机一台。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3年农历8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赵甫去到禹州市鸠山镇楼院村,撬锁进入赵某甲家,盗窃价值人民币390元的海尔牌洗衣机一台。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