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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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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弓传勇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4)范刑初字第0023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弓传勇,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自2007年4月2日任范县畜牧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4月2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经范县人民检察

(2014)范刑初字第0023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弓传勇,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自2007年4月2日任范县畜牧局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4年4月25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4日经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伟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传勇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12月16日和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赵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弓传勇及其辩护人程伟东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弓传勇身为范县畜牧局局长,为争取到“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资金,建设范县示范性畜牧场,于2009年4月份,制造虚假材料,注册成立了以自己为法人代表的范县开拓者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开拓者合作社)、以其妻子王某某为法人代表的范县欢腾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欢腾合作社)。为贷款方便,2010年7月份,弓传勇又伪造虚假材料,以其妻子王某某的名义注册了范县欢腾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腾公司)。

2009年至2013年,弓传勇在范县某乡某村建设畜牧场。期间,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8.51万元、贪污公款11.0645万元、滥用职权套取世行贷款199.971万元、套取国家扶持畜牧业发展资金共计290万元,均用于该畜牧场建设。

(一)挪用公款罪

2009年12月11日,弓传勇利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从范县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所地租款6.16万元;同年12月25日,弓传勇又从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围墙款6.7万元、硬化地面款5.65万元。2012年12月29日,弓传勇将这两笔资金共计18.51万元偿还。

贪污罪

2010年元月13日,弓传勇利用范县畜牧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从范县畜牧局账户中支出建设畜牧场金属网围墙款7.5645万元;同年5月28日,弓传勇又从畜牧局财务支出建设该畜牧场场地平整款3.5万元,该两笔公款共计11.064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

滥用职权罪

1、2009年,弓传勇在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区域项目领导小组成员、项目办公室主任期间,制造虚假材料,在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以该合作社的名义申报“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并使该合作社顺利通过审查验收,获取世行贷款项目资金199.971万元。

2、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2010年畜牧业发展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4月,弓传勇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虚假材料,将欢腾合作社申报为该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和财政资金项目工程质量复验报告,使该项目通过验收,共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范县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秸秆养畜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0年7月,弓传勇明知欢腾公司不符合申报秸秆养畜项目的条件的情况下,伪造公司申报材料,将范县欢腾公司申报为河南省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获得项目资金140万元。

4、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2012年8月,弓传勇明知欢腾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申报材料,使范县欢腾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2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5、弓传勇作为范县畜牧局局长,对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专项资金项目负有组织实施的职责。弓传勇明知范县开拓者合作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伪造项目申报材料,使开拓者合作社成功申报为河南省2013年千万吨奶业项目的实施单位,并通过伪造财政资金项目工程验收表等手续,获取项目资金50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弓传勇的户籍证明,中国共产党范县委员会范文(2007)31号文件,辨认笔录,证明,发票、收据、进账单、中国农行记账凭证,范县开拓者合作社账号明细、范县欢腾牧业有限公司账户明细,工程验收表、移交表,财政资金工程预算汇总表、决算汇总表,报账提款申请单、资金拨付台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弓传勇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关于挪用公款犯罪,被告人主观上是用于发展全县的畜牧养殖业示范带动项目,出发点是好的,且已全部偿还,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贪污犯罪问题,被告人弓传勇所用资金均从财政账户予以提取,且该资金的用项明确,都用于畜牧场的发展和建设上,弓传勇并未将该笔资金非法占有归自己使用,也没有挥霍,并将获得的实际奖励资金32万元投入畜牧场建设,因畜牧场没有建设完毕投入生产经营,还未实现经营的收益,才导致该笔公款在案发时没有归还,且该畜牧场的价值仍旧存在,并未给国家资金造成损失,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弓传勇对该笔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按照刑法疑罪从无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贪污罪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支持,从案件事实看,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关于滥用职权犯罪问题,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评估鉴定书所评估的畜牧场价格,可以证明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指控其滥用职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且该畜牧场建设期间和初具规模后,市级人民政府给予了奖励,社会影响是正面的,公诉机关指控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缺乏证据支持,故该罪名不能成立。鉴于弓传勇系初犯,案发后其亲属帮助将挪用的公款退还,确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弓传勇自2007年4月份起担任范县畜牧局局长,自2009年兼任“河南省世行贷款生态畜牧业项目”范县区域项目领导小组成员、范县区域项目办公室主任。2009年至2010年,弓传勇通过伪造申报材料,先后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范县开拓者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妻子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范县欢腾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县欢腾牧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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