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温忍学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13号 原公诉机关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忍学,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3月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副总地质师,2000年2月29日至2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13号

原公诉机关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忍学,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3月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副总地质师,2000年2月29日至2003年5月5日任注采管理工程部副部长、有效注水科科长;2004年6月份任内蒙采油事业部副经理。捕前住中原油田丰泉小区3号楼3单元201号。因涉嫌受贿于2005年6月2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已服刑期满释放。

辩护人沈兴政、王震,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忍学受贿一案,华龙区法院于2005年11月20日作出(2005)华区刑初字第235号判决。被告人温忍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华龙区法院于2007年1月10日作出(2007)华区刑初字第71号判决。宣判后,温忍学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2007)濮中刑二终字第15号裁定,驳回被告人温忍学的上诉,维持华龙区法院(2007)华区刑初字第71号判决。被告人温忍学被移送执行后,被告人温忍学的妻子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濮中刑监字第8号再审决定并进行了再审,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濮中法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撤销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濮中刑二终第15号刑事裁定和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7)华区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华龙区法院重审后,作出(2014)华区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温忍学有期徒刑十年。随案移送赃车上海大众“波罗”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赃款五万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温忍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元杰、陈辉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温忍学及其辩护人沈兴政、王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温忍学的主体、职责及职权

被告人温忍学于1996年3月22日任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地质副总工程师,职责是协助主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日常生产,负责油田注水工作,2000年2月29日兼任注采管理工程部副部长、有效注水科科长,负责油田注水管理工作。2003年5月5日不再兼任有效注水科科长;2004年4月6日借聘到内蒙采油事业部工作,主管地质开发工艺技术研究所,2005年6月2日被任命为内蒙采油事业部副经理,主管勘探开发地质工作、科技管理工作。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证据:

1、采油五厂采五(1996)25号文件、(2000)14号文件、(2003)39号文件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油任(2005)3号任免通知:证实温忍学任职情况。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五厂出具的说明及中原油田分公司内蒙采油事业部证明:证实采油五厂有效注水科主要负责油田的注水管理工作,温忍学于2004年4月借聘至内蒙采油事业部,主管勘探开发地质工作、科技管理工作。

3、证人卫某某、卢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有效注水科可以向物资科建议哪个厂家的井口质量好以及建议使用哪个厂家的井口,备供应站参考。

4、证人范某某证言:我于2004年5月份左右分管注水科,各采油区把所需井口计划上报至注水科,注水科组织现场核实,核实是否需要井口以及数量、型号,然后我签“同意购进”类似内容,由采油区再报至计划科进行资金计划调配盖章签字后送至供应站统一组织货源。

5、被告人温忍学在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庭审供述:我任注水科科长期间,对购买哪家井口我有建议权,有时我在报告中写明建议用哪个厂家的井口,有时是双发公司,有时是信宇公司,建议用信宇公司的多一些。

6、原中原油田采油五厂厂长甄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温忍学在采油五厂任副总地质师期间,分工是协助主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日常生产,负责油田的注水工作。

7、注水井井口更换、修复管理办法(采五(2004)103)号):证实各采油部需更换350型井口或转注井需由各采油部向注水科写申请,注水科核实盖章后,由供应站组织购进。

上述证据,采油五厂文件证实被告人温忍学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于2002年2月29日至2003年5月5日任有效注水科科长,证人卫某某、卢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有效注水科可以向物资科建议使用哪个厂家的井口;温忍学也供认自己对采购井口设备可以提出建议,且工作中也建议过使用信宇公司的井口。因此,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温忍学身为采油五厂注水科科长,在物资科采构井口时,可以向物资科建议使用哪个厂家的井口。

辩护人提供证据:

1、采油五厂机关科室职责说明书、采油五厂注水科科长工作标准:不显示有效注水科具有对外采购井口设备的建议权和审批权。

2、证人甄某某、范某某、郭某某、卢某某、卫某某证言:证实注水科可以建议使用哪家井口设备,也可以不建议,不是法定的职责。注水科没有采购井口设备的审批和采购权。

以上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证实采油五厂注水科的建议权不是法定职责。

(二)、受贿

2000年2月至2003年5月份,被告人温忍学在担任采油五厂副总地质师兼注水科科长期间,有效注水科曾建议物资部门使用信宇公司的井口设备,且采油五厂也多次购买了信宇公司的井口,为信宇公司谋取了利益,信宇公司副经理王某某曾拿钱向温忍学表示,温忍学称以后有事王帮忙即可。2004年3月份,被告人温忍学从中原油田采油五厂调至中原油田内蒙采油事业部工作,温忍学介绍王某某与甄某某认识,王某某承担了内蒙采油事业部日常用料供应工作。2004年4月份至2005年春节,温忍学以买车、修车。购买车库、活动送礼为名,先后索取和收受王某某现金共计15.6万元。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供证据:

1、被告人温忍学供述:2004年3月份我调至内蒙采油事业部工作,同年4月份,我给信宇公司的王某某说我想买辆车,让他先拿10万元钱,我安排我弟弟温某某去他那里拿钱,王某某把10万元钱给了我弟弟,我安排我弟到上海买了一辆波罗轿车。我当时说是借的,以后有钱还他,也没有给他出手续,但没有想着要还他。我主管采油五厂注水工作兼注水科科长期间,王某某的信宇公司与我们五厂有业务关系,在业务上我帮助过他,但是他给我钱我不要,我说等以后有事要他帮忙,于是这次买车就想着从他那儿拿10万元钱。我买车花了12.4万元。2004年冬天,我想买一个车库和车库上面的一间房,需要5万元钱,当时我个人有3万,借了我单位财务老总窦某某2万。我给王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我看看车库,然后一块到黄河路上的宇通房地产公司办房屋交易手续,在路上我向王某某借了2万元钱。他给我钱就是因为他的钻采厂和我们采油事业部有业务关系,在生意上我能照顾他。这2万元我还给窦某某了。我没有给王出手续,也没有还他。2004年5、6月份,我新买的波罗车被撞,送到了大众汽修厂,修车花了1.4万元,还差6千元钱,这事我给王某某说了,王说你不用管了,我处理就行了,后来他将钱还上了,我没有给他出手续,他的公司与我们采油事业部有业务关系。2005年春节前,王某某到我家,将3万元钱送到我书房,当时我们两个人在场,这也是因为他生意需要我照顾。10万元的借条是我2005年6月21日早晨在杜某某家打的,是我逃避调查跑到采油五厂书记杜某某家中补的借条。当时我到杜某某房子里用固定电话和王某某联系,我给王某某说去年买车拿他10万元钱的事被检察院知道了,给他补个条,王某某同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