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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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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腾、木合省故意伤害,刘进来、谷令辉、周某某、家某某聚众斗殴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40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定代理人岳某甲,男,1952年9月1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濮中法刑二终字第00040号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法定代理人岳某甲,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清河头乡岳堤口村,系岳某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清河头乡岳堤口村,系岳某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杨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木合省,绰号木老三,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2014年1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郭腾,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4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进来,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1996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谷某某,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县,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范县,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7月31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监视居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前合村。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绰号小安阳、西西,男,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2014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经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1日被华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腾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木合省、刘进来、周某某、贾某某、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华区少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岳某甲、张张某某,原审被告人木合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木合省,原审被告人郭腾、刘进来、谷某某、周某某、贾某某;听取了上诉人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岳某甲、张张某某,诉讼代理人杨文杰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1月2日0时许,被告人木合省因岳某甲与杨某某发生争执,即与被害人岳某某帮助岳某甲在濮阳市文化路名人国际KTV门口处同杨某某发生厮打,后木合省打电话找人帮忙。被告人郭腾接到信息后,纠集被告人刘进来、周某某、贾某某、谷某某赶到该KTV北侧,木合省将郭腾等人带至被害人岳某某等人所在位置,郭腾等人与岳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郭腾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岳某某捅伤。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岳某某心脏损伤、右肺损伤、回肠损伤、结肠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经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岳某某颅脑损伤目前伤残程度为一级。

另认定:1996年3月22日,被告人刘进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谷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一名。

又认定:岳某某于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先后在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33天,住院期间由郭某某、刘某某护理,共花费医疗费741911.7元,鉴定费700元。岳某某为农业户口。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案发后,被告人郭腾赔偿被害人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人木合省赔偿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贾某某与岳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赔偿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贾某某赔偿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8.5万元,岳某某对周某某、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郭腾、木合省、刘进来、周某某、贾某某、谷某某供述,证人岳惠娟等证人证言,木合省等人通话记录、濮阳市公安局大庆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刑一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甘肃省兰州监狱(2004)兰狱字第357号释放证明书等书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视听资料(视频),辨认笔录,岳某某户籍证明复印件、濮阳市油田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住院证、出院证,濮阳市油田总医院病历、濮阳市油田总医院收费票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票据、护理人员证明、询问笔录、和解协议、收据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腾、木合省、刘进来、谷某某、周某某、贾某某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一级伤残,郭腾持刀直接将被害人致伤,木合省作为纠集者,郭腾、木合省已犯有故意伤害罪,刘进来、谷某某、周某某、贾某某已犯有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郭腾、木合省、刘进来、谷某某、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郭腾、木合省、谷某某、周某某、贾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郭腾、木合省、周某某、贾某某均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贾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谷某某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郭腾犯故意伤害罪,刘进来、谷某某、周某某、贾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另指控木合省犯聚众斗殴罪。经查,根据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郭腾作为直接致害者、木合省作为纠集者、首要分子,二被告人均犯有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木合省犯聚众斗殴罪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六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理由正当,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物质损失为:医疗费741911.7元(票据)、误工费7732.3元(8475.34元/年×333天)、护理费52989.9元(29041元/年×333天×2人)、护理依赖费145205元(29041元/年×暂定5年)、交通费6660元(20元/天×333天)、营养费16650元(50元/天×333天),共计971148.9元。郭腾、木合省、贾某某、周某某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20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不再要求贾某某、周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十个月;被告人木合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八个月;被告人刘进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被告人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贾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郭腾、木合省、刘进来、谷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3148.9元(971148.9元-20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上诉提出:1、要求对刘进来、谷某某、周某某、贾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2、要求郭腾、木合省、刘进来、谷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97623.7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1、原判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2、原判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岳某某的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判遗漏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木合省上诉提出:1、木合省具有自首情节;2、木合省系初犯、认罪、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其他酌定处罚情节。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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