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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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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波,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6日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04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波,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6日被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秀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波到濮阳市益民路与昆吾路交叉口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福利彩票投注站买彩票时,将陈某某停放于该投注站门口处“小鸟”牌电动车上的一串钥匙盗走;次日凌晨2时许,李波窜至该投注站,用盗来的钥匙打开房门,从投注站内盗走“小鸟”牌电动车1辆、电脑1台及现金612元。经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30元、电脑价值700元。案发后,李波亲属主动退还赃款及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2014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波在其亲属赔同下,主动向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封丘县公安局荆隆宫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到案证明、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犯有盗窃罪。李波于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波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波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波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还被害人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朝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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