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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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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怀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怀金,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2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监视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怀金,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2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后在逃。2015年5月1日在北京被抓获后临时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同年5月3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怀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怀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怀金饮酒后驾驶豫J59XXX号海马福士达牌面包车,沿濮阳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至胜利路与大庆路转盘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检验,马怀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77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怀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濮阳市公安医院血乙醇检验报告单、河南省公安局中原油田直属分局人员基本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结果单、车辆照片、行驶证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军博站派出所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怀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马怀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马怀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马怀金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怀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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