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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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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李XX,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2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浚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XX,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李XX,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2月20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3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照阳,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清周,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XX以要求被告人李XX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2014年12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王磊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照阳、张清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浚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早晨,李XX、牛XX夫妇与邻居孔XX、梁XX夫妇因邻里纠纷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XX将孔XX推倒,致孔XX右桡骨骨折。经鉴定,孔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孔XX的陈述,证人梁一X、张XX、孙XX、梁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案件侦破经过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XX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XX诉称:2013年6月17日早晨,原告人孔XX、梁XX夫妇和被告人李XX、牛XX夫妇因邻里纠纷引起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XX将孔XX推倒,致孔XX右桡骨骨折。经鉴定,孔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李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被告人李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当庭称误工费、护理费按照法律规定计算。

被告人李XX辩称,双方发生争吵了,但是没有身体接触,孔XX的伤不是自己造成的,民事部分也不应由自己赔偿。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李XX是否将孔XX推倒在地致使孔XX右手受伤,事实不清;二、证据不确实;三、证据不充分;四、证据不合法;五、李一X不具有侦查人员资格;六、本案具有合理怀疑。李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供了两份对梁一X的录音材料及对应的文字材料,调取证据笔录,证人牛XX、马XX、未XX的当庭证言。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孔XX与被告人李XX同村前后相邻居住,双方曾因宅院间胡同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13年6月17日早晨,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孔XX再次因原有纠纷发生争吵,并有双方家人参与下的相互推搡撕拽,期间被告人李XX将被害人孔XX推翻倒地,致孔XX右桡骨骨折。经鉴定,孔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孔XX受伤后在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支付医疗费3451.03元。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李XX的辩解,证明2013年6月17日早晨,李XX和妻子牛XX因邻里纠纷与孔XX两口人互相吵架,互相谩骂。互相骂了一阵,新镇派出所的民警就到现场了。派出所的民警临走时,孔XX说他的手还疼。牛XX找过新镇村的孙XX、王XX调解过,可能给过孙XX钱,一共给了一万二千元,最后派出所说孔XX要一万七千元,并且中间的胡同也得给孔XX,李XX不同意。李XX听孙XX说找的是新镇村的干部张X。

(2)被害人孔XX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17日早晨,因邻里纠纷,孔XX及妻子梁XX和李XX及妻子牛XX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XX用右手朝孔XX的头上左太阳穴处打了一拳,孔XX就用手挡着,同时继续往后退,李XX就抓住孔XX的手腕处,用力往后推了孔XX一下,孔XX就倒在地上了,右手臂磕在了水泥地上,当时手臂就变形了,孔XX从地上站起来回家让儿子孔一X报警。

(3)证人梁XX证言(被害人孔XX之妻),证明2013年6月17日早晨,因邻里纠纷,孔XX及妻子梁XX和李XX及妻子牛XX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XX和孔XX互相撕拽在一块打。李XX用拳头朝孔XX头上打了一下,李XX两手又拽住孔XX的胳膊,孔XX也拽住李XX的胳膊,他们俩缠交在一块,李XX往前一推把孔XX推翻在地上。孔XX从地上起来后,孔XX就托住右胳膊,看见孔XX右手腕那好像变形了,都有点肿。这时孔XX就往家走了,后来儿子孔一X在家里打电话报了警,报过警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当天派出所的民警带着孔XX和牛XX去作鉴定,孔XX当天在县医院拍了个片子,然后在县医院住的院,大概住了十天左右。

(4)证人孔一X证言(被害人孔XX之子),证明2013年6月17日早晨,孔一X刚起床到厕所解手,听到父亲孔XX在院里叫自己,孔一X一答应,孔XX去厕所对孔一X说,刚才去屋后清理垃圾,后头那一家不叫清,因为那争执打起来了,孔XX的手脖现在疼的不像样,孔一X一看父亲的右手腕有些肿,没法动,当时就立即报警。

(5)证人孔二X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17日早上,孔二X听见街上有人吵架,就从家出来,看见孔XX两口和李XX两口在孔XX家屋后吵架,孔XX的妻子和李XX的妻子在夺铁锨,这个时候孔XX和李XX也在一块儿相互推搡,孔二X就过去拉孔XX,孔XX不让拉,说他的胳膊疼,孔二X把孔XX劝到他家门口,但双方还是继续吵架,孔二X就回家了。

(6)证人梁一X的证言,证明梁一X于2014年1月21日到新镇派出所反映李XX和孔XX两家的事,前几天派出所民警问其情况时,因为不愿得罪他们两家,所以就没有如实把知道的情况全部说出来。2013年6月17日那天早上,梁一X当时在自己家的小代销点,听街坊的人说南边有人吵架,就过去了。梁一X到南边孔XX和李XX两家,看到在他们两家的胡同旁边,孔XX和李XX两个人正在撕扯在一块,他们两个互相你推我,我推你,梁一X看见李XX把孔XX推翻在地上,孔XX从地上起来就托住右手了。然后孔XX两口人和李XX两口人他们四个人在一块吵架。梁一X看了十几分钟后,听到有人喊买东西就回去不看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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