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1,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8月8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8月15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西林,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张X2,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2014年8月20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1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永生,河南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4)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1、张X2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1及其辩护人陈西林、被告人张X2及其辩护人郭永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X2伙同张X1,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和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村征用土地补偿款300000元归徐XX、池XX用于营利活动。徐XX、池XX将该款归还张X2后,张X2继续使用该款用于营利活动。张X2、张X1擅自挪用征用土地补偿款被浚县浚州街道办事处领导发现后,张X2于2013年8月4日将该款归还。 2.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张X1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和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村征用土地补偿款200000元归郭XX用于营利活动。2013年4月3日,郭XX将该款归还。 3.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张X2伙同张X1,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和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村土地征用补偿款500000元归徐XX、池XX用于营利活动。徐XX、池XX将该款归还张X2后,张X2继续使用该款进行营利活动。张X2、张X1擅自挪用征用土地补偿款被浚县浚州街道办事处领导发现后,二人到“中原担保公司”借款500000元(当时扣除利息6667元),归还公款493333元。2013年8月23日,张X2、张X1挪用本村征用土地补偿款500000元归还“中原担保公司”,后张X2将该款归还。2014年10月12日,张X2归还被挪用公款6667元。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X2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账户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证人王XX等人证言,被告人张X1、张X2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1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张X2伙同张X1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80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第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X1、张X2对挪用公款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X1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X1归案后坦白交待的挪用公款行为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属于不同罪名,属自首;张X1是经办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应予减轻处罚;张X1自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被挪用的公款已归还,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被告人张X2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X2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挪用的公款案发前已经归还,没有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X2伙同张X1,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土地补偿款300000元归徐XX、池XX用于营利活动。徐XX、池XX将该款归还张X2后,张X2继续使用该款用于营利活动。张X2于2013年8月4日将该款归还。 2.2013年1月15日,被告人张X1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土地补偿款200000元归郭XX用于营利活动。2013年4月3日,郭XX将该款归还。 3.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张X2伙同张X1,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土地补偿款500000元归徐XX、池XX用于营利活动。徐XX、池XX将该款归还张X2后,张X2继续使用该款进行营利活动。张X2、张X1擅自挪用征用土地补偿款被发现后,到“中原担保公司”借款50万元(当时扣除利息6667元)归还公款493333元。2013年8月23日,张X2、张X1挪用本村征用土地补偿款50万元归还“中原担保公司”,之后张X2归还该款。 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X2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张X1的供述与辩解:我在担任浚县浚州街道办事处北陈庄村会计(报账员)期间,2012年底的时候,周XX介绍让我把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借给郭XX建厂了;2012年11月份,我与张X2挪用了3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张X2的朋友徐XX、池XX经营了。在2013年的元月份,经张X2介绍,与张X2挪用了补偿款500000元给他的两个朋友作生意资金。后来我与王XX、张X2从李X2所在中原担保公司借了50万才把帐对上的,借担保公司的50万元是用村里的附着物补偿款还的,没过几天这50万元的亏空后来张X2都还了。 2.被告人张X2的供述与辩解:我在担任浚县浚州街道办事处北陈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先后两次与我们村村会计(报账员)张X1将征地补偿款共计80万元借给他人做生意使用。第一次大约是2012年11月份,这次挪用了30万元给我南街叫徐XX、池XX的朋友做生意了。大概是2013年8、9月份,我才把这30万还给了村里。第二次我们挪用了50万元,时间大约是在2013年1月份。还是徐XX给我联系说,他做生意有点紧张,然后我又找到张X1,张X1同意了。徐XX和池XX用了大约两个月时间给我还清了。浚州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发现我们借钱的事后,我和村支书王XX、村会计张X1从浚县科技路李X2所在的担保公司借了50万元先还上的。利息先从本金里扣掉了。张X1就用村里的钱还了担保公司50万元。大概在2013年8、9月份的时候,我把这50万元都还上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周XX的证言:2012年底的时候,通过我介绍,张X1将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中的20万元借给了我的一个朋友叫郭XX建厂了。约定的两个月时间到之后,郭XX告诉我说已经还过了。 2.证人郭XX的证言:2012年底的时候,我准备建一个工厂,我找到浚州街道办事处的周XX给我找点钱。过了两天,周XX给我打电话,说让去找北陈庄村的会计张X1借土地补偿款20万元。张X1给我转了20万元。大概有两个多月,我记得是在2013年4月份的一天,我把这20万元还给了张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