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11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1,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11月13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2,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2014年11月12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5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4)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李X2、李X1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X、李X2、李X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09年2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孙XX、李X2、李X1在分别任浚县XX镇XX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三人与李X3(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分九次取出XX村11户五保户存折内的五保供养款共计62800元,将其中18000元以救济款的名义发给五保户,5000元用于结算村委在外欠账,剩下39800元被四人私分或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孙XX、李X2、李X1分别退出涉案赃款5000元。 2014年10月5日,被告人李X2经中共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通知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伙同李X1、孙XX共同贪污五保款的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孙XX、李X2、李X1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孙X1等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XX、李X2、李X1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五保供养款39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XX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判处被告人李X2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X1有期徒刑二至三年。 庭审中,被告人孙XX、李X2、李X1对贪污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XX、李X2、李X1作为基层组织人员,与李X3(另案处理)分九次取出XX村五保户供养金共计62800元,将其中18000元以救济款的名义发给五保户,5000元用于结算村委在外欠账,剩下39800元被四人私分或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孙XX、李X2、李X1分别退出涉案赃款5000元。诉讼中,孙XX、李X2、李X1又分别退出涉案赃款5000元。 被告人李X2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伙同李X1、孙XX贪污五保供养金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XX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2月份至2014年1月份,孙XX、李X1、李X2等人多次取出XX村五保户供养款62800元,将其中39800元私分或用于个人消费。 2.被告人李X2的供述与辩解:李X2、李X1、孙XX、李X3等私分了XX村的五保户的扶贫款其中以救济款的名义发给五保户18000元,用于结算村委在外欠账5000元,余下的钱被私分或用于个人消费。 3.被告人李X1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2月份,李X1、李X2、孙XX、李X3等人私分或消费了五保户供养款30000多元。发给五保户18000元,还留了一些钱还欠XX村饭店和永军超市的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孙X1的证言:2005年说要申请五保户,2012年孙XX给了我一个存折,说是领取五保金,之后就是我自己取的五保金。之前过年的时候给过几次钱,每次几百元钱。 2.证人李X4的证言:2013年初村干部给我一个存折,说是五保金的存折,之后我都是直接用存折取的五保金。之前村干部趁过年的时候发过四次钱,每次500元,说是救济款,没有说是五保金。 3.证人李X5证言:证实在2005年左右村里面给我申报过“五保户”,村里通知我去照了张照片,然后连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一起交给了村干部。具体有没有申报成,我也不知道。也没有人给我说过我现在是不是“五保户”。没人给过我五保款或者五保户领款存折,也没人给过我救济或者钱。 4.证人孙X3于2014年10月29日书写情况说明:我叫孙X3,男,现年74岁,汉族,王庄XX村,务农,住本村。我是XX村五保户。2013年初我村李X2给了我一个五保户存折,在给存折之前村干部孙XX每年给我几百元钱救济,具体给了我几次每次多少记不清了。 5.证人李X5的证言:我从2009年经营石井饭店,在2012年春季,我记得当时是李X3和孙XX一起去找我的,当时给我结算的准确数字我记不清了,结算了有三千几百元钱。 6.证人李X6的证言:我2010年开始经营永军超市,2012年春节,李X3和孙XX一起给我结算过欠账,准确数字我记不清楚了,结算了有一千几百元钱。 7.证人寇XX的证言:五保户的拨款发放时,XX村的五保户存折也是我镇民政所领回来的。我领回来之后交给XX村包村干部孙XX了,让他具体负责发放给XX村的五保户,至于孙XX是否把五保户存折发给五保户我就不清楚了。 (三)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孙XX、李X2、李X1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中共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证明:李X2主动交代了伙同村支书李X1、副支书孙XX共同贪污五保款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明孙XX、李X2、李X1到案情况,如实供述情况。 4.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案件来源、侦破情况,孙XX、李X2、李X1如实供述情况。 5.浚县XX镇政府证明:证明要求村干部协助民政所发放五保存折情况。 6.县纪委谈话笔录:李X2、李X1、孙XX供述情况。 7.中国共产党浚县XX镇委员会证明三份:孙XX1989年至今任XX村村支部副书记;李X21996年至2008年任XX村委会主任,2008年11月至2011年任XX村委会副主任,2011年至今任XX村委会主任;李X11989年至今任XX村支书。 8.浚县王庄镇人民政府民政所证明:我镇XX村分散五保户的供养资金存折由XX村两委成员李X1、李X2、寇XX三人领取,由两委成员具体负责发放。 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证实我省五保工作开展依据。 10.农村五保对象审批表:证实李X4等人五保对象审批情况。 11.李X4等人存折复印件:证实相关取款情况。 12.取款凭条若干:证实孙XX的取款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