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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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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浚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XX,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2014年12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

(2015)浚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XX,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2014年12月13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2日经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XX在自家经营的“山北生活超市”门口,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20公斤散盐进行销售,共计销售50公斤。2014年5月7日,浚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XX的超市内当场查获170公斤盐。经检测,该盐未检测出碘。经鉴定,销售的50公斤盐价值80元。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常X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实上述事实的成立,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河南省鹤壁市属于缺碘地区,居民若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会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国家为防控碘缺乏病,明令要求该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盐。而被告人常XX明知其购买的盐为不合格盐仍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常X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常XX在自家经营的“山北生活超市”门口,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20公斤散盐进行销售,共计销售50公斤。2014年5月7日,浚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XX的超市内当场查获170公斤盐。经检测,该盐未检测出碘。经鉴定,销售的50公斤盐价值80元。

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常X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结案报告,辩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XX明知其购买的食盐不含碘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浚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常XX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常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常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XX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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