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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建霞、李有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建霞,女,1972年6月8日出生。 辩护人司克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有霞,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 辩护人阎体禄,河南明星律师事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索建霞,女,1972年6月8日出生。

辩护人司克益,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有霞,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

辩护人阎体禄,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索建霞、李有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绍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建霞及其辩护人司克益,被告人李有霞及其辩护人阎体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索建霞伙同其丈夫石超明于2010年6月28日注册成立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索建霞先后以公司开发房地产、装修晴阳商务酒店、开发鹤壁市山城区棚改楼为名,公开宣传,并以支付高息为承诺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索建霞共吸收存款本金1020000元,已兑付本金320000元,未兑付本金700000元。

被告人李有霞经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姚杰介绍到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在此期间,李有霞以公司开发房地产、装修晴阳商务酒店、开发鹤壁市山城区棚改楼为名,公开宣传,并以支付高息为承诺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共吸收存款本金6327000元,已兑付本金2389000元,未兑付本金39380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索建霞、李有霞的供述,证人菅某某、李某甲、郭某甲、岳某某、刘某甲、张某某、成某某、朱某某、李某乙、郭某乙、毕某某、冯某某、樊某、王某某、隋某某、李某丙、刘某乙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相关文书,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收据,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索建霞、李有霞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索建霞辨称:我没有注册晴阳公司。

辩护人司克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索建霞吸收的存款已经归还,未给群众造成损失。

被告人李有霞辨称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中有自己家人的存款。

辩护人阎体禄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有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李有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35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有霞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中包括其个人存款,应减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索建霞伙同其丈夫时超明(另案处理)于2010年6月28日注册成立了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索建霞担任公司现金会计。2010年9月29日,被告人索建霞成为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索建霞先后以公司开发房地产、装修晴阳商务酒店、开发鹤壁市山城区棚改楼为名公开宣传,承诺支付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索建霞吸收存款1020000元。

被告人李有霞经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姚杰介绍到该公司担任主管会计,在任职期间李有霞以公司开发房地产、装修晴阳商务酒店、开发鹤壁市山城区棚改楼为名公开宣传,承诺支付高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共吸收存款588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有霞退出非法所得350000元。

2013年12月12日上午,淇滨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通知李有霞到工作组说明情况,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后对其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索建霞供述: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是2010年6月30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时超明,股东姚杰,后来姚杰因在银行上班,把股东过户给我了。姚杰是总经理,李有霞是主管会计,我是现金会计,业务员陈某甲、陈某乙、刘某乙、侯某某。姚杰、李有霞他们找客户来存钱,公司对着李有霞出利息。利息有1分、3分、5分的,打到公司账的本金有800万元,加上利息1000多万,用在山城区工地了。

2、被告人李有霞供述:我是2010年8月3日经姚杰介绍到晴阳置业有限公司上班的,姚杰说公司一直融资,可以介绍朋友熟人往公司存钱,公司出月息千分之二十,后期出过千分之二十一至千分之二十五,给储户多少由我自己定,利息差就是我的好处费。我就开始介绍熟人朋友存款了,有30来户,几百万元,都有账可查。

3、证人刘某甲证言:我听说晴阳公司存款利息高,就去咨询李有霞,李有霞说晴阳公司存款有保障,可随用随取,公司开发房地产,还有一个晴阳大酒店。我于2012年1月14日存了172200元本金,加利息收据开的是21万元。

4、证人成某某证言:2012年2月份,我在大街上碰见李有霞,她说她在晴阳公司当会计总监,晴阳公司在老区有棚户区改造工程,公司需要钱,把钱存到公司,利息比银行高,比较安全,随用随取。我到山城区工地看了。李有霞还说公司有晴阳大酒店,绝对有保证。我在晴阳公司存了四笔钱,共729100元。

5、证人菅某某、李某甲、郭某甲、岳某某、马长青、朱某某、李某乙、郭某乙、毕某某、冯某某、樊某、王某某、隋某某、李某丙、刘某乙的证言。分别证实通过李有霞等人向晴阳公司存款的时间、金额、利息等情况。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索建霞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20000元;李有霞吸收公众存款金额6327000元,退还本金2389000元。

7、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文书。证实被告人索建霞系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8、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时超明;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9、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合同、收据。证实该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情况及被告人索建霞、李有霞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事实。

10、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本案涉案物品情况。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李有霞经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通知后到工作组说明情况、配合工作,经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讯问后,被刑事拘留。

12、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有霞归案后退出非法所得350000元。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供,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建霞、李有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给存款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索建霞辩称其没有注册晴阳公司。经查,鹤壁市晴阳置业有限公司成立初期被告人索建霞不是该公司股东,2010年9月29日,该公司股东除时超明外其他股东已将股权转让给索建霞。被告人索建霞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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