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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琳,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 辩护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琳,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

辩护人王笑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琳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琳及其辩护人王笑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袁琳出资,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等人从刘伟处接手国邦公司,并到鹤壁市工商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朱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袁琳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被告人袁琳、朱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该公司投资开发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发放传单等手段向公众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后,被告人袁琳未将集资款用于任何生产经营,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鉴定,被告人袁琳、朱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44000元,兑付被害人805000元,自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支付客户利息486756.5元,支付客户返利164870元,支付崔某某等人佣金19550元,支付工资等各项支出180158.3元,购买空调等物品未入账原始单据汇总支出114317.1元,孙凯等人未入账个人借条6600元,剩余1366748.1元集资款下落不明。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袁琳的供述,同案犯朱某的供述,被害人姬某某、崔某某、马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姬某某、何某某、张某、侯某某、王某某、郑某某、蔺某某的证言,借款合同,收据,鉴定意见,鹤壁市国邦置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伪造的土地转让协议、意向书,国邦公司宣传页、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琳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琳及其辩护人认为,袁琳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且对指控的犯罪数额存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袁琳出资,伙同朱某等人接收了刘伟手中转让的河南国邦置业有限公司,并到鹤壁市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朱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袁琳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后被告人袁琳、朱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假宣传该公司投资开发商丘市夏邑县何营乡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发放传单等手段向公众宣传,以高息为诱饵,采取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从开始非法集资直到案发,被告人袁琳未将集资款用于任何生产经营项目,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袁琳及朱某等人非法集资共计3144000元,兑付被害人805000元,支付未兑付本金客户利息422640元,返利141770元。剩余1774590元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琳的供述:河南国邦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朱某,我是老板,我从安阳找了张玲当会计,这个公司是我在2012年6月份以160万的价格从刘伟(通过一个熟人李爱国介绍认识的)手中过户过来的,过户给我时朱某是法人代表,股东是李新民,注册资金是1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房地产开发,没有其他业务,当时刘伟说公司正谈着项目,我接手之后马上就能接着干项目,谈好之后我就带人过来接手了。当时说的是两个项目,一个就是公司里摆着沙盘的,商丘的项目,另外一个项目是在公司附近。后来发现这两个项目都是虚假的。公司的员工蔺某某给一些老客户打电话让他们介绍新客户,往公司里存钱,介绍一个就返一人的现金,返现金多少不等,有200元的,有500元的,有1000元的。公司的接待人员也会宣传让他们的亲戚朋友往公司存钱。因为付的利息多,加上给客户回扣,有时存进来1万元,给客户利息、返点,给介绍人回扣,加上送的平板电脑、电饭锅、电脑等礼品,算下来差不多快七八分的利息了,半年本金加利息就翻翻了。

从我接手公司到倒闭一共吸收了200多万,刘伟拿走35万,说好的每天吸收的钱他拿走一半。公司给我之后,我替刘伟兑付了他吸收的40多万,等于说光刘伟就得了70多万。其他的用于付利息、礼品、给客户的回扣,还有吃喝花销。后期吸收的钱不够兑付前来要钱的客户,我把我的大众途锐和福特房车都抵押出去,借了110万元我给客户兑付了一部分,给了会计一部分也兑付给客户了,余了几万元买了一辆桑塔纳车公司用,这个车现在也被公安局扣了。后来实在兑付不动了,我就跑了。朱某是法定代表人,但没有出资,那个时候我帮她还过几次钱,她也比较感激我,她说她以后跟着我,我开公司啥了给我帮个忙,她的能力也可以,会说。当法人代表这个事是她自己主动说的,她的意思是其他的活儿干不了,法人代表可以,能撑这个门面。

2、证人朱某的证言:河南国邦置业有限公司以前是别人的,在2012年6月30日办理了正式移交手续,过户给我当法人代表,还有一个股东叫李新民,还有一个监理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工商登记上可以查到。在工商登记上,我的股份占40%,李新民占60%。公司的实际老板是袁琳,我没有出钱,是袁琳他们联系商量过户给我们的,包括股权的转让。2012年7月5日我们找来鹤壁的老年腰鼓队,挂横幅,写着庆祝商丘城乡改建开业,大致是这个意思。敲了有一个多小时,发有传单,宣传我们有项目,让群众往公司存钱,给利息,利息是2分到3分5,当天就存进来六七万元。后来就这样吸收存钱了。2013年3月18日,当时公司已经不行了,袁琳一直让我在公司撑着,安抚存款群众,不让闹起来,后来我看实在顶不住了,我就找个机会离开鹤壁了,换了手机号,在安阳偏僻地方租个房子,后来我去邯郸住了一段时间,然后我去郑州通过中介公司找了个保姆的工作,平时也不出门,直到昨天被抓住。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现任淇滨区大八角村支书,我们村没有和新农村改造项目和国邦置业公司签订过协议。我们村通过管委会在2011年10月30日和鹤壁市贞和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农村改造合同。从国邦公司发现的公章不是我们村的。收到700万元的收据及土地转让合同,这些不是我们村签的。

4、证人姬某某的证言:我任夏邑县何营乡人大主任,何营乡何土楼村在他们村的可耕地改变土地性质建了一个新村,这个新村刚开始建设时,鹤壁的人和我们本地的开发商合伙干,还签了协议,在我们本地还进行过宣传,后来我们本地的开发商觉得鹤壁市的人资金到不了位,合作不成,所以在签了合同后还没有开始干时就不再合作了,由我们本地的开发商自己干了,鹤壁的人都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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