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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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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涛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永涛,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 辩护人王长清,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永涛,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

辩护人王长清,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永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14年12月31日以鹤淇滨检刑变诉(2014)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郑永涛犯集资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4日、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绍功、李书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永涛及其辩护人王长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郑永涛在河南省安阳市向社会群众集资,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资户。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郑永涛在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东段注册成立鹤壁市民生理财有限公司,郑永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后立即将资金予以抽逃。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郑永涛以其经营的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为由,并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后,郑永涛在经营鹤壁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过程中未建立账目,仅将少量集资款项用于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将大量款项用于归还安阳未兑付的集资户及借给他人使用。经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9月至2013年2月19日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本金总计14433000元,已兑付本金6737000元,未兑付本金7696000元。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郑永涛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田某某、范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等98人的陈述,证人郭某甲、许某某、付某某、郭某乙、朱某某、刘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登记本、银行交易明细、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市民生理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等书面材料一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永涛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永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永涛集资的目的是想扩大生产规模,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郑永涛不应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郑永涛在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东段注册成立鹤壁市民生理财有限公司,郑永涛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成立后,郑永涛将注册资金抽逃。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郑永涛向不特定公众宣传,称其在安阳市经营的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扩大生产需要资金,以支付高额利息、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集资本金总额共计14433000元。之后,郑永涛并未将集资款用于扩大生产,除支付部分存款人本金和利息、用于公司经营支出外,余款去向不明,致使7696000元集资款未能兑付存款人,给存款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郑永涛的供述及辩解:2011年夏天,我注册成立了鹤壁市民生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民生理财公司),注册资金是500万元,这其中有我自己的300万元,另外200万是借别人的资金,这些资金注册过公司后随时都取走,用于还别人的借款、还账以及经营过程中的花销。注册鹤壁公司的目的是进行揽储,公司开业后,两个人上班,常瑞红负责接待客户,任卫青负责打单据、签合同。后来朱某某、郭某乙到公司上班,公司收的现金我及时取走。我对外宣传我在安阳有安阳市民生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民生节能公司),做新型液体燃料,有国家专利,公司前景很好。当时在安阳不好集资,在鹤壁揽储利息比较低,为了融资,就到鹤壁市成立民生理财公司进行揽储了。在鹤壁吸收了1400多万元,还了700多万元,没有偿还的大概有六七百万元。未偿还的钱有300多万元用于偿还安阳储户的本金和利息,支付鹤壁储户的利息200多万,用于生产经营的有100多万,鹤壁民生公司的装修、工资等几十万元。安阳民生公司和鹤壁民生公司都没有账目记载。客户存款是一万起存,我根据鹤壁的市场行情一直变动,我定的利息最低是一分二,最高是二分五,大部分是一分五到二分。

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我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往民生理财公司存款,存了10笔共计92万元,没有给我兑付。有一笔月息是二分二,有一笔月息是三分,其余8笔月息都是二分五。郑永涛说安阳办着厂,生产节能产品,有专利国家扶持,还款有保证。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我家往民生理财公司存款共55万元,共6笔,前两笔月息是3分,后4笔月息是二分五。本金都没有兑付,他们说都投资到厂里了。

4、被害人田某某证言:鹤壁民生理财公司有个女的给我说搞融资呢,公司主要经营天然气。融资用于扩大生产,利息高点,我觉得家里有个闲钱就存了。我从2012年3月14日开始往里存钱,截止日期是2013年3月14日,一共存了两笔,月息都是二分五,上午存了一万,下午存了一万,到现在还没有给我兑付我的本金和利息。

5、被害人牛某某、宋某某等95人的陈述。证明上述被害人分别在鹤壁民生理财公司存款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6、证人郭某乙证言:2012年4月底我去民生理财公司上班。民生理财公司法人代表是郑永涛,财务主管是常瑞红,我们对郑永涛、常瑞红都喊老板,公司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利息从一分二到三分不等。如有人到公司来咨询或者存款,前台就按郑永涛说的讲解,说吸收的存款用于安阳民生节能公司扩大规模,生产新型节能燃料,并拿出公司的宣传彩页让客户看。客户交现金或把钱存到常瑞红的银行卡上,公司见客户的现金或银行缴款凭证都给客户打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没有借款收据的记录。郑永涛和常瑞红给我们说款是投到安阳民生节能公司里了,让我们员工给群众宣传也是说吸收的存款是安阳民生节能科技公司使用,安阳民生节能科技公司生产新型节能燃料,吸收的存款是安阳公司扩大规模使用,具体投到哪了郑永涛和常瑞红知道。

7、证人朱某某证言:我是2012年5月27日来民生理财公司上班的,我和郭某乙是前台接待,主要负责接待客户、解答存款情况。公司法人是郑永涛,会计是常瑞红,存款单据是常瑞红保管,没有存款单据的记录。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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