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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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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故意毁坏财物、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鹏超,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因盗窃,于2011年5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淇滨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鹏超,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因盗窃,于2011年5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卜祥刚,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人李俊超,男,1996年2月14日出生。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公诉刑诉(2014)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裴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1、2014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淇滨商贸城北口东边的变压器旁边,将被害人马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663号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2、2014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嵩山路太空九号KTV门口,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3、201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红枫巷与桂花巷交叉口西50米,将被害人秦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4、201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军民花园三区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5、201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牟山一区北门口,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6、2014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半坡店东门,将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121号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7、2014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申屯村,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1637号出租车右后车门掰毁。

8、2014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桐花巷锦绣豆捞门口,将被害人孙振州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9、2014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胜隆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马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625号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10、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市人民医院西边的小门处,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1269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11、2014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鹤源二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719号出租车驾驶位的车门掰毁。

12、2014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红枫巷西头,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车门掰毁。

13、2014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美景绿城小区北门口,将被害人郑某甲停放在此处的汽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14、201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梅花巷供销社家属院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313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15、2014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桂花巷煌家灯饰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520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16、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雷速网络会所,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216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17、2014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华山路鹤翔西区西门农村信用社门口,将被害人武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车门掰毁。

18、2014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三和佳苑小区东边,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156号出租车副驾驶位及右后门掰毁。

19、2014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长城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尤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737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20、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桐花巷与华夏北路交叉口西100米,将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1185号出租车右前门掰毁。

21、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大梁庄村,将被害人许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豫FT2019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22、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桐花巷祥和中区门口,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1535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23、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锦绣江南小区11号楼附近,将被害人周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24、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黄山路湘粤秀饭店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328号出租车左前门掰毁。

25、2014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黎阳花园4号楼中单元楼下,将被害人许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右前门掰毁。

26、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合友花园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豫FT2332号出租车右前门掰毁。

27、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臣投村4号楼下,将被害人马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098号出租车右后门掰毁。

28、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海河路龙门逸家小区门口,将被害人许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1829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29、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桃园小区9号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30、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淇河路军民花园四区3号楼下,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31、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欧洲风情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32、2014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金海岸洗浴中心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出租车副驾驶位车门掰毁。

33、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消防支队家属院门口,将被害人郑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3010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34、2014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鹿鸣西区,将被害人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872号出租车左后门掰毁。

35、2014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建设花园17号楼下,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豫FT1173号出租车车门掰毁。

36、2014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周鹏超、卜祥刚、李俊超在鹤壁市淇滨区福源小区2区6号楼下,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此处的豫FT2930号出租车驾驶位车门掰毁。

盗窃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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