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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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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武刑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5)武刑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杨慧敏,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8日夜,被告人马某某与丁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窜至武陟县沁河路西段武陟宾馆后“仰韶彩陶坊”酒店门前,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74元。案发后追回该车发还被害人。

2、2014年8月25日夜,被告人马某某窜至焦作市高新区理工大学“帝湖弯”小区270号楼东侧车棚下,将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褐色“豪爵”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700元。案发后追回该车发还被害人。

3、2014年5月底,被告人马某某明知丁某某出卖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介绍高某某(另案处理)以3500元的价格从丁某某处购买购买。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系被害人马某乙于2014年3月20日夜在焦作市解放区小庄村“景都苑”小区11号楼下被盗的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8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秦某某、赵某某、马某乙的陈述、证人丁某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照相笔录、价格鉴定结论、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明知机动车无合法来历凭证仍介绍买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孙中华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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