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856号
罪犯康见军,又名康小军,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安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见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20000元。被告人康见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了(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于2012年5月1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康见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康见军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月4日晚,被告人康见军伙同他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在安阳县吕村镇北外环路上,强行带走被害人任某甲、任某乙,分别向两女青年索要赎金1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得钱后将两人放回。2009年1月7日夜,被告人康见军伙同他人绑架郝红霞未遂。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见军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日、2014年3月20日共表扬2次;2013年5月20日、2014年11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10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见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见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