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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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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15)孟刑初字第0008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32

(2015)孟刑初字第00089号

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孟州市看守所。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冬霞、刘一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8月30日晚,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某甲、庞某某、张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驾车到孟州市,先后在孟州市上作村西台区、干沟桥村北、店上村西口将三台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鉴定,三台被盗变压器分别价值5500元、11950元、11950元。

2、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某甲、庞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驾车到南阳西峡县太平镇境内,先后将“西峡县乾元矿业有限公司”变压器内铜芯、配电房内变阻器铜片盗走,后将公司电房内另一变压器卸开推倒,因怕被人发现未将变压器内铜芯盗走。经鉴定,三台被盗变压器分别价值11000元、1666元、29166元。

3、201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伙同唐某甲、庞某某、张某某,经预谋后到南阳西峡县太平镇“鲵龙宾馆”边土坡上,将电房变压器内铜芯盗走。经鉴定,被盗变压器价值13760元。

综上,被告人唐某某盗窃作案三起,所盗物品价值84992元。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内量刑处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汤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唐某甲、庞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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