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宜阳县邮政局职工,住河南省宜阳县莲庄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保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伪造加盖宜阳县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印章和经办人签名的宜阳县宜粮加油站加油票,自己或让亲朋持该加油票到宜粮加油站加油。截止2014年11月12日案发时,共使用伪造的加油票43张,计11575.77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文检鉴定书、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收到条、领条、情况说明、加油明细单及伪造加油票据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闫某某系投案自首,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伪造加盖宜阳县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印章和经办人签名的宜阳县宜粮加油站加油票,自己或让亲朋持该加油票到宜粮加油站加油。截止2014年11月12日案发时,共使用伪造的加油票43张,计11575.77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其到宜阳县公安局是投案自首的。2014年10月上旬的一天,其在菲英特酒店楼下经过,看到旁边一辆小轿车左前门玻璃上有办证刻章的小名片,后就照名片上的电话给对方联系,到洛阳市洛南一个新区社区中心给一名女子接头后,让该女子按照其描述的“宜阳县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公章规格和特征刻了一枚,付款150元。第二天中午按一男子的电话指示到段村花坛南边,从路过的一辆客车上取到了伪造好的章。章是圆的,带一个手柄,粉红色,橡皮塑料的。章的一面刻着“宜阳县邮政局综合办公室”,“宜阳县邮政局”在章的上部半圆形排列,“综合办公室”字在章的下方。拿到伪造的章后,当天下午到宜阳县城关镇一中对面的商店买了一个红色的印台,晚上在电脑上排版制作了加油凭证票据样板存入U盘中。两三天后去洛阳考驾照时,在考场旁边,九都路附近的一个打字复印小店将U盘上排好版的加油凭证打印出来,一共制成了八张,每张有24张油票。伪造好油票后,盖上公章,填上二十多升的汽油,到宜粮加油站试加了一次,之后又多次使用伪造的加油凭证到宜阳县宜粮加油站加油,具体加了多少记不清了,价值大概有一千多元吧,基本上一星期最少使用伪造的加油凭证加一次油。期间曾将伪造的加油凭证以700元的价格,卖给韩城镇官庄村的杜某某三张,记不清楚填了多少升;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卖给莲庄乡礼渠村的张某某大概三、四张,填的都是二十多、三十多升,当时给的800元说是借的;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宜阳县国土局许宜兵三张,每张上填了二十多到三十多升不等;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莲庄乡四岭村刘某某两到三张,每张也是填了二十多到三十多升油;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莲庄乡四岭村一个叫“建国”的一张,具体填了多少升不记得了;给张午人赵某甲一张,莲庄人周某某一张都没有要钱。买加油凭证的都不知道凭证是伪造的,凭证上的经办人签名都是其伪造的。其将伪造的印章印面的字刮了刮后丢弃了。公安机关向其出示的,由宜阳县邮政局及赵某某提交的43张加油凭证,价值11575.77元,都是其伪造的。 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2日下午,其在检查宜粮加油站送到单位10月份的加油票据时,发现25张加油票的签名并非单位司机本人笔迹,让司机本人看过后,确系伪造,到宜粮加油站反映情况时,又发现11月1日到11月12日期间伪造的加油票18张。后其告知加油站工作人员,如再有人持伪造票据加油,及时通知并记住车号。2014年11月14日下午17时51分,有一个人开了一辆牌号为豫C6W891深色轿车,持伪造票据加油,被发现后支付的现金。2014年11月16日下午18时07分,有一人开着号牌为豫C53235的面包车持伪造票据到宜粮加油站加油,遭拒绝后,付现金加油离去。伪造的票据司机签名非本人签名,票据上的公章系伪造,公章中间五角星内部图案形状与真章不同。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4日18时许,其持一张宜阳县邮政局的加油票到宜粮加油站加油,票上标的是45升93号汽油。加油工说票值304元,当时给车上加了204元的汽油,加油工又找给其100元加油票,后加油工说其加油票不能用,其付了204元现金就回家了。当天开的是一辆一汽大众宝来轿车,金色,车牌号是豫C6W891。油票是莲庄乡礼渠的张某某给的。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宜阳县城新华福地14楼王孝红家,给赵某某了一张四十升或四十五升的宜阳县邮政局加油票。票是闫某某给的,一共三张,一百多升,其给闫某某了800元钱,剩余两张洗衣服时给搅碎了。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上午,宜阳县邮政局办公室主任杨某到宜粮加油站告诉其,有人伪造邮政局的加油票到宜粮加油站加油,并叮嘱再有人持没有其签名的邮票加油时,记住车牌号。2014年11月14日下午18时许,一辆车牌是豫C6W891的咖啡色车加油,司机给了其一张伪造的加油票,票面是45升93号汽油,加了202.4元汽油,其找给对方了100元面值宜粮加油站的加油票,后发现票据系伪造,该司机以现金结账后驾车离去。 6、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2日上午宜阳县邮政局办公室主任杨某到宜粮加油站告诉其有人伪造宜阳县邮政局的加油票到宜粮加油站加油,并告知若再有人持伪造的加油票加油,记住对方的车牌号。2014年11月16日下午18时许,一辆车牌号为豫C53R35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司机持伪造票据加油290元,被识别后,该司机现金结账后离去。 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有一辆车牌号是豫C53R35的面包车,车是其妹夫杜某某过户给其的,其一直没开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