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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抢劫、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劫、招摇撞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老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嵩县人,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抢劫、招摇撞骗犯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原芳、孙建红,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辩护人张原芳、孙建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招摇撞骗罪

2012年3月12日上午和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在洛阳市金谷园春晴路附近和洛阳市火车站协和医院附近,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骗上面包车后,又以二人嫖娼缴纳罚款为由,让王某某交出5000元,陈某某交出7990元后将二人放回。

二、抢劫罪

2012年2月2日12时许和3月10日中午、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预谋后,在洛阳市丹城路附近、洛阳市道南路光华路附近、洛阳市金谷园路春晴路口附近,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孟某某、孙某某骗上面包车,以被害人嫖娼为由,使用暴力手段将李某某的1000元,孟某某的900元,孙某某的2000元抢走。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同案犯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牛某某辩称,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他认为许登云是真警察,他没有冒充警察,他也没有与许某某、刘某某预谋过;他们没有对李某某使用暴力;他没有参与对孟某某的抢劫;他们没有抢走孙某某的2000元。辩护人张原芳、孙建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抢劫孟某某、孙某某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因孟某某、孙某某称其没有辨认能力,而没有让二人进行辨认,且认定孙某某被抢2000元证据不足,因具本人陈述含糊不清,三名同案犯均否认抢此2000元;2、牛某某没有冒充警察的主动故意,因此不能按“冒充军警实施抢劫”量刑;3、牛某某系初犯、从犯,被害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大部份赔偿,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招摇撞骗的事实

2012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在洛阳市金谷园春晴路附近,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骗上面包车后,以被害人王某某嫖娼缴罚款为由,让王某某交出身上携带的4000元,又让王某某交出银行卡,牛某某持卡取出现金1000元后将王某某放回。

2012年3月14日9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预谋后,在洛阳市火车站协和医院附近,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陈某某骗上面包车,又以陈某某嫖娼缴罚款为由,让陈某某交出银行卡,牛某某持卡取出现金8000元,退给陈某某10元后将其放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基本无异议,且有物证警服、假警官证、汽车(照片)等、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同案犯许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抢劫的事实

2012年2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在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附近,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上面包车,以李某某嫖娼为由让其缴罚款,李某某不承认嫖娼遭到殴打,迫使李某某交出1000元后将其放回。

2012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牛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在洛阳市道南路光华路附近,冒充警察将被害人孟某某骗上面包车,后说孟某某嫖娼,孟某某不承认遭到殴打,迫使孟某某交出900元后将其放回。

2012年3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牛某某与许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预谋后,在洛阳市金谷园路春晴路口附近,冒充警察以查身份证为由将被害人孙某某骗上面包车,上车后对孙某某进行殴打,抢走2000元后将孙某某放回。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内容是2012年2月2日中午12点左右,他在丹城路上走到一个小按摩屋门口有个30多岁的女的问他按摩不,他说不要。刚走没多远,一辆小车停在他身边,车上有三个男的问他有没有带身份证,他说没带,然后那男说他们是110的,让他上车。上车后问他嫖娼没有,他说没有。然后让他把身上所有的东西都掏出来,如果有一点没掏出来就要把他打得半死。他只好把身上所有东西都掏出来了。然后他们说他嫖娼未遂,要罚款3000至5000元,拘留十五日,加劳教三个月。他说他啥都没做,凭啥拘留他。他们就用手扇他的脸,并用手铐把他反铐起来。最后说罚他1000元,他在他们记的笔记上签字后,把剩下的东西装起来就下车走了。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内容是2012年3月10日中午,他在二运车站进站口处一个小美容美发店洗了面,从店内出来往北走了四、五米远,从身后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从车上下来一个胖子穿便衣上去拉着他把他拉上车,车上还有两个男的,司机穿着警服。他们说是“刑警队的”,给他戴上手铐,问他是不是嫖娼了,他说没有。坐在他旁边那人拿着一本书就开始打他,那胖子也打他,并用手掐着他脖子,说要拘留他,一路上不断打他,并让他把身上的钱和手机都掏出来放在座位上,最后车停在定鼎路大唐宫陶瓷市场北边,让他把900元钱留下,把手机还给他让他下车走了。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内容是2012年3月22日上午10点多,他送侄子到一运汽车站,在金谷园路从一辆面包上下来一个人拦住他,问他带身份证没有,他说没带,那人让他先上车,他们共三个人,一个人在车下说他们是公安110,车上有两个人,其中一个穿公安制服,一个人拿出警察证向他晃了一下。他刚上车,他们就问他拿手机了吗,他说没有拿。这是他侄子给他打电话,手机响了。穿警服的说他不老实,把他铐起来。在车后面的人照他头上打了两拳,拿出手铐将他铐住,穿警服的人伸手将他的手机和口袋内的所有东西都掏出来。他们问知道为啥叫他,他说不知道,他们说他不老实,穿警服的和戴手铐的两人揪住他的头发,你一拳,我一拳,照他的头部乱打。穿警服的又让另一个人将他全身搜了一遍,又打了他几次,把他拉到一条大路旁边,把从他身上搜出的手机、钱、钥匙还给他,还让他数一下,他也没数,说够了,下车后发现少了2000元。他这2000元是放在裤子后兜里被他们搜出来的。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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