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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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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2005年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经贸分局强制戒毒半年;2006年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瀍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2005年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经贸分局强制戒毒半年;2006年因吸毒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劳动教养2年;2012年11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智敏,瀍河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双辉、牛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辩护人白智敏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借用朋友杨某甲的会员卡住宿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7天快捷酒店,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1月19日晚23时许在该酒店8321房间容留王某某(女、16岁、已拘留)、孙某(女、14岁、已罚款)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该房间床头柜上查获吸食毒品“冰毒”用的自制冰壶2个、锡纸5条、毒品“冰毒”1小包(约0.1克)、打火机4个。经检验,该三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从案发现场查获的“冰毒”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孙某、杨某甲等人证言;物证—吸食毒品现场及吸食毒品工具照片;书证—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住宿信息登记表、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书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户籍及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力

审 判 员  杨晓菁

代审判员  潘 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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