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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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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宏彬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宏彬,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2002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3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6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宏彬,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2002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3年4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06年3月16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宏彬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宏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宏彬、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后三人另案处理)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古城乡奥体花城小区北门东侧的新奥烟酒店门口时,以买烟为名,趁该店刘某某开发票之际,将其装入塑料袋内的二条软中华牌香烟和二条玉溪牌香烟抢走。后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在涧西区联盟路经营鑫鑫烟酒店的阙留建(另案处理)。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1800元。

2、2013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宋宏彬、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驾驶黑色无号牌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西工区唐宫路与芳林路交叉口62便利店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由邓傲峰下车进入便利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吕某某递给其的三条软中华牌香烟后,趁吕某某不备,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后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阙留建。经鉴定,被抢夺香烟价值2100元。

3、2013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宋宏彬、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驾驶黑色无号牌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古城乡丹尼斯超市洛宜路便利店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由邓傲峰下车进入便利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孙某某递给其的三条软中华牌香烟和一条硬中华牌香烟后,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后被告人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阙留建。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2500元。

4、2013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宋宏彬、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驾驶黑色无号牌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古城乡学子街与洛宜路交叉口南的老酒茶店门口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由邓傲峰下车进入该店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赵某递给其的二条南京九五至尊牌香烟和一条硬中华香烟后,趁赵某不备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后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阙留建。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2400元。

5、2013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宋宏彬、张振峰、邓傲峰等人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龙泰A区南门宏乐烟酒店时,张振峰停车等候,由宋宏彬下车进入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张某某递过来的两条硬中华香烟后,以让伙计辨别真伪为由,抱起香烟跑出商店乘车逃跑。后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卖给阙留建。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800元。

6、2013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宋宏彬、张振峰、邓傲峰等人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吉利区河阳新村南门吉和鑫超市时,张振峰停车等候,由宋宏彬下车进入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陈某某递过来的三条软中华牌香烟后,迅速跑出商店乘车逃跑。后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卖给阙留建。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2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宏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获取毒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宏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其系投案自首,希望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宋宏彬与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均已判处刑罚)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古城乡奥体花城小区北门东侧的新奥烟酒店门口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被告人宋宏彬进入店内以买烟为名,趁该店刘某某开发票不备,将其装入塑料袋内的二条软中华牌香烟和二条玉溪牌香烟抢走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后由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在涧西区联盟路经营鑫鑫烟酒店的阙留建(已判处刑罚)。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1800元。

2、2013年2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宋宏彬与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均已判处刑罚)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西工区唐宫路与芳林路交叉口62便利店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邓傲峰进入便利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吕某某递给其的三条软中华牌香烟后,趁吕某某不备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后由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阙留建(已判处刑罚)。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2100元。

3、2013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宋宏彬与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均已判处刑罚)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古城乡丹尼斯超市洛宜路便利店门口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邓傲峰进入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孙某某递给其的三条软中华香烟和一条硬中华牌香烟后,趁孙某某不备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后由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阙留建(已判处刑罚)。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2500元。

4、2013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宋宏彬与张振峰、邓傲峰、肖战芳(均已判处刑罚)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古城乡学子街与洛宜路交叉口南的老酒行茶店门口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邓傲峰进入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赵某递给其的二条南京九五至尊牌香烟和一条中华牌(硬盒)香烟后,趁赵某不备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后由张振峰将所抢香烟低价出售给阙留建(已判处刑罚)。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为2400元。

5、2013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宋宏彬与张振峰等人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洛龙区龙泰A区南门宏乐烟酒店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宋宏彬进入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张某某递给其的二条中华牌(硬盒)香烟后,趁张某某不备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800元。

6、2013年4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宋宏彬与张振峰等人驾驶黑色无号牌北京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转至本市吉利区河阳新村南门吉和鑫超市时,张振峰等人停车在路边等候,宋宏彬进入店内以买烟为名,在接到店员陈某某递给其的三条软中华牌香烟后,趁陈某某不备迅速跑出店外乘车逃跑。经鉴定,被抢香烟价值2100元。

综上,被告人宋宏彬参与实施六起抢夺,涉案物品价值共计11700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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