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杞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天昌,又名陈保中,男,1968年8月8日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日被商丘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4年5月1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杞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汴杞检刑诉(2014)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腾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天昌及其辩护人闫庆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的7至9月份,被告人陈天昌以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通过中间人尚某某、尚某甲、王某某等人,向办理驾驶证人宣传,不用去驾校学习,只要交钱,保证三个月就能办理出驾驶证,先后骗取38人办证款175200元。
被告人陈天昌辩称,我收取的办证款都给他们打手续了,没有手续的我没有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天昌犯诈骗数额不当,不应认定为17万余元;中间人收取的办证款没有全部交于被告人陈天昌;被告人属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至9月份,被告人陈天昌以能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通过他人宣传,不用去驾校学习,只要交钱,保证三个月办出驾驶证。2013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天昌收取耿某某办证款4000元、程某某办证款6800元、程某甲办证款6800元、刘某某办证款6000元、张某某办证款5000元、潘某某办证款6000元、潘某甲办证款6000元、潘某乙办证款6000元、潘某丙办证款6000元、孙某某办证款5000元、杜某某办证款6400元、王某甲(王某乙)办证款4000元、王某丙办证款6500元、李某某办证款7000元、尚某乙办证款4000元,以上15人共计85500元,被告人陈天昌并为受害人出具收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天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耿某某、程某某、程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明及商丘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证明、陈天昌名片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天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5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天昌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天昌诈骗他人1752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本案诈骗数额不应认定为175200元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天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红卫
审 判 员 陈顺启
人民陪审员 王献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爱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