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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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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赵某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于2014年9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7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于2014年9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于2014年9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兰考县堌阳镇黄口社区承包工程,因第一承包方毛某某拖欠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工资,多次向毛某某索要工资未果,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为了索要工资,欲采用堵路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引起重视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纠集农民工耿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分别于2014年9月6日12时10分至14时、9月8日13时至15时、2014年9月9日13时10分至14时30分共三次在220国道兰考县堌阳镇梁寨路口黄口社区门口,使用水泥下水管道堵占220国道,造成交通堵塞3至5公里,被堵车辆290至460余辆,在交警部门和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重破坏了220国道正常的交通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二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民警李某甲、李某乙出警的证明、兰考县交警队证明一份、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一份、证人黄某某、徐某某、毛某甲、李某丙、李某戊、耿某某、贾某某、贾某甲、张某某、张某甲、毛某乙、马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李某己、徐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组织民工,聚众堵塞220国道,破坏交通秩序,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其犯罪系因索要工资而引发,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39日,二被告人的刑期从2015年4月24起至2015年5月14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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