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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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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11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5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05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11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经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2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妻子“刘某某”的名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5亩。2008年田某某将上述25亩退耕还林地变更为其弟田某甲的名义。被告人田某某从2008年至2013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3625元用于个人开支。

2、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的名义虚报退耕还林面积7.3亩。2011年田某某将该7.3亩退耕还林地变更为其村村民赵某某的名义。被告人田某某从2005年至2013年共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1497.5元用于个人开支。

另查明,2014年11月21日,在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贪污农业保险时,田某某如实供述反贪局不掌握其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的事实。2015年2月26日,田某某向兰考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35122.2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田某某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兰考县考城镇党委关于田某某的任职证明、兰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兰政办(2003)3号)文件、关于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的通知、兰考县张某某财政所账款单及退耕还林发放名单、退耕还林验收证明、退耕还林汇总表、退耕还林兑付底册、兰考县张某某财税所证明及考城镇财政所证明各一份、取款凭证、存款明细、笔迹鉴定意见书、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暂扣款票据一张、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情况说明一份、证人石某某、田某甲、李某某、张某甲、孔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石某甲、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其担任本村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申报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过程中,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35122.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某虽然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农业保险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田某某交代了其贪污退耕还林补助款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应以自首论,为此对田某某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积极退赃,属有悔罪表现,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魏思杰

审 判 员  杨金亮

人民陪审员  张一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宇洋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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