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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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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谷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宜阳县锦屏镇。因本案于2014年4月13日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实际执行2日(2014年4月13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宜阳县锦屏镇。因本案于2014年4月13日被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实际执行2日(2014年4月13日、4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宜阳县锦屏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宜阳县锦屏镇铁炉村家中开设赌场,以数字卡片做筹码,以铜钱作赌具,供他人进行“扳三冒”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为确保安全,被告人杨某某雇佣被告人谷某某携带对讲机在外通风报信。2014年10月30日,警方当场查扣抽头资金843元以及筹码、铜钱等物品。

2014年4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阳县白杨镇石垛村丁某某家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扳三冒”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4月11日,警方当场查扣抽头资金13600元以及铜钱、抽头铁箱等物品。

2014年3月21日至25日,被告人杨某某先后伙同石某某、亢某某在莲庄乡石某某家、韩城镇西关水厂院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扳三冒”赌博,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如下证据:被告人杨某某、谷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石某某、亢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实施了开设赌场行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被告人谷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从中帮助,两名被告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谷某某系从犯,提请判处。

被告人杨某某、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0月28日至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宜阳县锦屏镇铁炉村家中开设赌场,以数字卡片做筹码,以铜钱作赌具,供他人进行“扳三冒”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从中抽头获利。为确保安全,被告人杨某某雇佣被告人谷某某携带对讲机在外通风报信。2014年10月30日,警方当场查扣抽头资金843元以及筹码、铜钱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其在锦屏镇铁炉村家中二楼开设赌场,开了三天,雇谷某某在街道西路口放风,每天下午14时开始,18时结束。有赌博的人到门口,谷某某通过对讲机通知开门。赌博的人到其处换筹码,筹码是印有50元、20元、10元的塑料片,赌具是木板和铜钱,轮流扳铜钱。其从赢一次的人手中抽成5元,从连赢两次的人手中抽成10元,一天能抽成二、三百元。被查获时有1000元左右,放在铁盒里,当天参赌的有曹某某、爨某某、要某、范某某和他的伙计。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其在锦屏镇铁炉村为杨某某开设的赌场放风了三天,杨某某说一天给50元,三天给200元。10月27日下午,杨某某给其一个对讲机,见警车和警察过来,通过对讲机通知杨某某。赌博的人到门口,其就通知,有人开门。其放风结束,负责打扫卫生,赌博方式是扳铜钱,赌场有15个凳子,15人能同时赌博。

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14时,其听说杨某某家有赌场,就去看,在他家二楼客厅有七、八人扳铜钱赌博,其也参与了,后被民警查获。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朋友李某某到宜阳县城办事,吃过午饭和李某某到杨某某家玩了一会儿,有五、六个人参与,用掷铜钱方式赌博,谁赢一次,杨某某抽五元钱。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六天前,其跟范某某去杨某某家赌博输了七、八百元,昨天下午又输了八百元,今天又输了五百多元。用三个铜钱赌博,参赌的有五、六个人。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到杨某某家送桶装水,见有五、六个人在用掷铜钱的方法赌博,在场的有杨某某、曹某某,其他人不认识。听说赌场开了两、三天,有一个年轻孩子望风。

7、扣押清单和照片,证明民警在杨某某家扣押印有(5)字样筹码13张、印有(10)字样筹码24张、印有(20)字样筹码21张、印有(50)字样筹码2张、铜钱三枚、木板一根,白铁皮箱1个(内有现金843元)、对讲机一个、杨某某赌资405元。

(二)2014年4月9日至11日,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宜阳县白杨镇石垛村丁某某家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扳三冒”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4月11日,警方当场查扣抽头资金13600元以及铜钱、抽头铁箱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赌博的地方是宜阳县白杨镇石垛村一户人家的二楼,老板叫王某某,外号老班长,用三个铜钱作赌具赌博,100块钱起步上不封顶。

2、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2014年4月9日,其在宜阳县白杨镇石垛村丁某某家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每天下午2点多开始,6点结束,直至2014年4月11日下午5点被查获,就是“扳三冒”赌博,头天没挣钱,第二天挣3000元,第三天抽了10000元左右,李某甲、赵某甲负责抽水,另外三人放哨。赌场老板有其和杨某某,场子的事由其负责,他们负责带来赌博的人。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宜阳县白杨镇石垛村王某某开的赌场服务,根据每次输赢情况抽钱、收钱、发钱,按5%抽给老板,被查获时已抽了10000多元。赌场日常工作由王某某负责,老板有杨某某、罗某某、王某甲、赵某甲、韩某某。

4、证人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来石垛赌场输了300元,打票的有赵某甲、常某某、李某甲,扳冒的有陈某甲、杨某某。场子的老板是王某某,后听说还有杨某某、罗某某。

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赌博的场子的老板是王某某,被拘留后听说另两个老板叫杨某某、罗某某。

6、证人刘武钢的证言证明:其在赌场赌博时,见罗某某、王某甲、赵某甲、杨某某、韩某某几个人在赌场上管事。

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去赌博前知道是王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韩某某(又名韩建武)几个人开的,赌博时王某某就在场子上招呼,杨某某、罗某某、韩某某都在那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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