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宜阳县高村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伊某某,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宜阳县高村乡。因涉嫌盗窃犯罪,2014年11月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高村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11月7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伊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新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伊某乙驾车到宜阳县赵堡镇南窑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南窑村至寺河村、寺河村至南江沟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696元。 2、2013年8月1日晚,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丰涧村委会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6960元。 3、2013年8月4日晚,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丰涧村至演礼沟村之间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4872元。 4、2013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8810元。 5、2013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北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884元。 6、2013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门口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699元。 7、2014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北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12207元。 8、2014年3月5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温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西边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9036元。 9、2014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伊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该村小学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为11570.9元。 10、2014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伊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盗割电缆,被告人伊某甲伙同伊某某将线杆上的通信电缆剪断抽离后放在路口麦地内,乔某甲后驾车来装运时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704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以下证据:被告人乔某某、伊某某的供述、同案犯伊某甲、乔某甲、伊某乙、杨某某、朱某某供述、证人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投案证明、户籍证明等,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乔某某、伊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伊某乙驾车到宜阳县赵堡镇南窑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南窑村至寺河村、寺河村至南江沟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36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及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7日上午发现赵堡镇南窑村至寺河村至南江沟村通讯电缆被盗,南窑至寺河被盗10档,寺河至南沟被盗14档,总共24档,1200米,影响多户居民正常使用。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其和伊某甲、伊某乙三人驾车来到赵堡乡一个村子,盗窃了通信电缆,具体型号记不清了,偷完后伊某乙、伊某甲把电缆卖掉,给其分了200元。 3、同案犯伊某甲的供述:2013年7月的一天夜里,其联系伊某乙、乔某某三人到赵堡街西边的一个村边,盗割电缆,之后将电缆卖掉把钱分了。电缆具体是什么型号记不清楚了。 4、同案犯伊某乙的供述:2013年的一天晚上,其和伊某甲、乔某某三人在伊某甲的安排下开车到赵堡乡赵堡街南边一个村落附近盗割电缆。伊某甲、乔某某二人先下车盗窃电缆,次日凌晨3点左右伊某甲给其打电话,其便开车回到现场,伊某甲、乔某某二人将藏在旁边的大概五盘电缆搬到车上。后就直接开车到宜阳科达小区找小杨将电缆卖掉,伊某甲给其了1000元。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被盗现场的方位以及现场相关情况。 6、被盗通讯电缆的价格鉴定报告书证明:被盗电缆型号为HYA50X2X0.4,数量为1200米,每米3.08元,鉴定价值3696元。 (二)2013年8月1日晚,被告人乔某某伙同伊某甲、乔某甲驾车到宜阳县高村乡丰涧村,将宜阳县联通公司架设的位于丰涧村委会附近的通信电缆剪断后盗走。经物价部门价格鉴定,被盗割的通信电缆价值723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3年8月1日晚,联通公司高村乡工作人员李某乙报案称高村乡丰涧村村委大院东50米通讯电缆被盗200米。 2、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和乔某甲、伊某甲三人驾车来到高村乡丰涧村委附近,伊某甲上线杆剪电缆,其在杆子下收电缆,后二人将电缆盘成盘,总共有三盘,乔某甲负责放风。后乔某甲、伊某甲将电缆卖掉,具体卖给谁卖了多少钱不清楚。 3、同案犯伊某甲的供述:2013年夏天夜里其和乔某甲、乔某某三人一块到丰涧烟站西边的地内盗割过一次联通电缆。这次偷的型号是50对的,后到科达小区卖给小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