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宜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彦杰,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汝阳县柏树乡。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4年4月1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9日被警方抓获,2014年11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治伟,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汝阳县蔡店乡。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7月5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1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9日被警方抓获,2014年11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位国,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伊川县水寨乡。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月12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月8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3年12月1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4年11月30日到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2014年12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4月24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甲,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宜阳县白杨镇龙窝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17日到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汝阳县蔡店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30日到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乙,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宜阳县白杨镇。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12日到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2014年11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伊川县葛寨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1月27日到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伟、吴治伟、周位国犯盗窃罪,被告人魏某甲、张某甲、魏某乙、牛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伟、吴治伟、周位国、魏某甲、张某甲、魏某乙、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罪 1、2014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到宜阳县城关镇滨河二街,被告人王彦杰先后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家的煤球房撬开,盗走爱德森TDT1406Z电动车和森地电动车各一辆,后三名被告人将赃车转移至伊川县吴治伟的租住地。经鉴定,被盗走的爱德森TDT1406Z电动车价值2058元。 2、2014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到宜阳县城关镇伺机作案,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老模具厂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撬开被害人牛某甲的煤球房,盗走价值1254元的红色爱玛新T-Z电动车一辆,被告人周位国将赃车转移。后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又到城关镇辣妹子菜馆西隔壁家属院,从被害人茹某某家煤球房盗走深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 3、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到宜阳县城关镇后弓街租房,作为行窃落脚点。2014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供销社家属楼,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撬开石某某家的煤球房,盗走粉色神州鸽电动车一辆,被告人周位国将赃车转移。 4、2014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中心粮站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布某某、和某某、张某乙家的煤球房,分别盗走价值1659元的欧派TDT1000Z电动车一辆、价值2086元的比德文灵速电动车一辆、价值1995元的绿佳喜悦电动车一辆以及价值168元的鱼竿二根等物品。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将赃车转移。 5、2014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民政局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谷某甲、田某、李某某家的煤球房,分别盗走价值1692元的雅迪TDT5237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的台铃电动车一辆、价值750元的联想E49A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价值600元的纯棉四件套二件。后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将赃物转移。 6、2014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食品厂家属院,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户某某、亢某某家的煤球房,分别盗走价值3750元的南方雅马哈125T-19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337元的赛克佳鹰踏板电动车一辆。后二人又到宜阳县城关镇康辉旅行社附近的家属院,撬开被害人杨某某家的煤球房,盗走价值2340元的比德文轻灵-5踏板电动车一辆。后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周位国将赃车转移至伊川县销赃。 7、2014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到宜阳县城关镇政协对面家属楼,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姚某某家的煤球房,盗走绿源电动车一辆。 8、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彦杰、吴治伟先后到宜阳县城关镇东街集资楼北楼和金龙学校附近家属楼,被告人吴治伟望风,被告人王彦杰先后撬开被害人王某某、董某某、李某甲家的煤球房,先后盗走价值990元的小刀电动车一辆、价值2025元的雅迪GTR电动车一辆和价值2046元的比德文灵动电动车一辆。 案发后,被害人谷某甲、田某、户某某、亢某某、杨某某失窃车辆已被追回,被害人布某某、李某某失窃的部分物品已追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8月至9月,被告人魏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治伟、周位国销售的电动车、摩托车系盗窃所得,仍然先后五次以低价收购赃车五辆,经鉴定,五辆赃车共计价值17495元。案发后,被害人张某乙的失窃车辆已追回。 2014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吴治伟、王彦杰、周位国销售的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然以2050元的价格购买赃车三辆,经鉴定,三辆赃车共计价值591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