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8号 罪犯武二杰,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2年4月5日入狱。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汴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二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3月23日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二杰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武二杰之妻彭某某曾提出与其离婚,遭到拒绝。彭某某怀孕后离家出走,在未与武二杰商量的情况下做了流产手术。2011年1月13日下午,武二杰得知彭某某回到其二伯彭某家,便去找她,双方发生争执,武二杰独自返回家中。第二天,武二杰从彭某某堂姐彭某家接走彭某某,于当日下午4时许到彭某某二伯彭某家中谈话,再次发生冲突,武二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躺在床上的彭某某胸部连扎两刀,致彭某某死亡。作案后,武二杰返回家中自杀未遂。公安机关当日在武二杰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罪犯武二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二杰自入狱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二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4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