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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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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发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武发伟,男,2007年4月25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发伟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48号

罪犯武发伟,男,2007年4月25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发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9512.4元。该犯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5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4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8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62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发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6月,该犯与女青年刘某确立了恋爱关系,但刘以前的男友侯某某(已婚)仍对刘多次纠缠。1997年7月2日,该犯与刘商议,由刘将侯某某约出,二人说清关系不再来往。当晚7时许,侯某某应约将刘带至梁园区西郊靶场东墙外,该犯携带尖刀尾随到附近,当刘、侯二人发生争吵时,该犯上前与侯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该犯持刀朝侯的胸、腹、颈及背部连扎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

罪犯武发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3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发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发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28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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