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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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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周深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31号 罪犯段周深,男,2003年9月4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濮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周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31号

罪犯段周深,男,2003年9月4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日作出(2003)濮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周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8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12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刑执字第131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8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段周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段周深伙同白双印、夏开让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中原油田原油,被告人段周深参与抢劫七次,价值33753.6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段周深系主犯。

罪犯段周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6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周深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周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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