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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德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5号 罪犯毛德文,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5年1月13日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2004)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德文犯抢劫罪判处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5号

罪犯毛德文,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5年1月13日入狱。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31日作出(2004)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德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毛德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6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2月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执字第001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9年8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8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9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毛德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9月30日早8时许,该犯为吸食毒品伙同何荣到郑州市二七区老代庄新民旅社找到王某某索要毒品,因没钱买遭到王的拒绝,二人便生抢毒品的犯意。该犯遂下楼到新民旅社对面超市强行拿走两把尖刀,将其中一把交给何荣,二人分别持刀到该旅社三楼,见到王某某后,何荣即上前持刀朝王的肩、背、臀部等处猛刺数刀,致王倒地。该犯随后从王身上取下房间钥匙进入室内寻找毒品未果,后二人逃离现场。王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毛德文系主犯、累犯。

罪犯毛德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德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德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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