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21号 罪犯赵明远,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4年1月14日入狱。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明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12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6月13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6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明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0月18日至29日,该犯分别伙同朱彦飞,李晓伟、后纪棵,先后在禹州市建设北路东段、禹州市建设局附近、禹州市体育场东门附近、禹州市妇幼保健院附近、禹州市建设路审计局门口持刀抢劫作案5起,其中,该犯参与抢劫作案5起,其中未遂2起,劫得手机2部,手表1块,抢劫中致1人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赵明远系主犯。 罪犯赵明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明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明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至2018年1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