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马德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德喜,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德喜,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禹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喜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晚11时许,在开封市中山路南段怡莱快捷宾馆421房间住宿的被告人马德喜,进入该宾馆433房间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房间桌子上的一部白色苹果5型手机盗走。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苹果5型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150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9日,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接怡莱快捷宾馆工作人员报警后,在怡莱快捷宾馆内将被告人马德喜抓获。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德喜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监控截图照片、被告人马德喜当天穿着衣物照片、被盗苹果5型手机照片及购物发票、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15)022号关于被盗苹果5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江苏省洪泽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雍某某和刘某甲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臧某、魏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德喜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德喜辩称是其本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经查,被告人马德喜于2015年1月29日14时21分22秒拨打报警电话,但未讲明事实且自动挂断电话,为无效报警,故对其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德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