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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9号 罪犯肖平,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1年10月31日入狱。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2日作出(2001)洛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9号

罪犯肖平,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1年10月31日入狱。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2日作出(2001)洛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豫法刑二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9月24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3月1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003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6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2009年1月5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2010)汴刑执字第22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8月10日,该犯与刘某某因话不投机发生矛盾,继而与刘某某及刘的母亲王某某发生厮打。经人劝开后,肖平发现身上受伤并流血,心中恼怒,即又走到王某某跟前,朝王的面部打一拳,将王打倒,顺手又用剪刀将王背部刺伤,接着又向刘某某胸部刺一下。刘某某因心脏被刺破,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肖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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