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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彦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25号 罪犯麻彦民,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1年8月21日入狱。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焦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彦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25号

罪犯麻彦民,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1年8月21日入狱。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焦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彦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麻彦民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麻彦民、冯俊霞预谋在郑州市交易毒品,当晚,冯俊霞在焦作市将4万元现金交给蒋宏。2010年5月18日上午,蒋宏开车到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与麻彦民交易,麻彦民卖给蒋宏毒品63.6克。蒋宏携带毒品返回焦作市,后在焦作市光华剧院对面将毒品交给冯俊霞时,被当场抓获,当场查获毒品三包,共计63.6克。麻彦民系主犯。

罪犯麻彦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麻彦民自入狱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麻彦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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