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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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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志富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2号 罪犯鲁志富,男,2000年9月8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2号

罪犯鲁志富,男,2000年9月8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志富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志富犯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8月3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2年7月24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刑执字第9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刑执字第145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6月15日经本院(2007)汴刑执字第8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09年9月27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16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1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鲁志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鲁志富于1998年9月17日23时许,对沈丘县北郊乡政法委书记孟台彬带领本乡派出所干警执行行政拘留闭门拒拘,其后伙同家人对所来干警辱骂、殴打,在刀被干警夺下后,又持木棍伙同家人围打副所长李某某,致李当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鲁志富系主犯。

罪犯鲁志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鲁志富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鲁志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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