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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京领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49号 罪犯谢京领,男,2007年5月17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通刑初字第56号刑事决判,认定被告人谢京领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49号

罪犯谢京领,男,2007年5月17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2007)通刑初字第56号刑事决判,认定被告人谢京领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经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8)通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京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刑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8月9日交付执行。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京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4月至7月,被告人谢京领伙同他人在通许县境内破坏电力设备9起,价值人民币117007元;2004年夏至2006年7月被告人谢京领伙同他人盗窃9起,价值人民币72089元。该犯被判处罚金二万元,目前尚未支付。

罪犯谢京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京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京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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