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24号 罪犯王桂友,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7年4月4日入狱。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驻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桂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186.68元。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7)豫法刑一复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3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8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6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11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刑执字第12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起至2030年11月19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桂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王桂友与其四弟王某某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他人劝开后,王某某尾随王桂友至王桂友家东边南北路坝处,遇见携带钉耙、镰刀去责任田干活的王桂友之妻闫清芬,二人发生争执对骂,并争夺钉耙、镰刀。王桂友见状赶到现场帮闫清芬与王某某朵钉耙,王某某夺过镰刀朝闫清芬胳膊上夯一下,王某某与王桂友争夺钉耙时,闫从地上拾起镰刀朝王某某背部夯两下,王某某逃跑,王桂友持钉耙追上王某某朝其头部、背部夯、刨数下,致王某某重型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王桂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六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桂友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桂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29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