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袁新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1号 罪犯袁新顺,男,2001年1月18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新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61号

罪犯袁新顺,男,2001年1月18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作出(2000)安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新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袁新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豫刑一终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新顺犯故意杀人(未遂)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2年12月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豫法刑执字第14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9月2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执字第97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5月20日经本院(2008)汴刑执字第11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新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袁新顺因生活琐事经常与养母王某某生气,并生嫌弃之心,不尽孝道。1999年12月5日早7时许,袁新顺到王某某屋内,因故与王发生争吵。袁新顺恼怒之下,骑在已倒地的王身上,持棒槌朝王头部连击数下,王连喊救命。袁新顺又用棒槌将一根7cm长的铁钉钉入王头内,后用牙咬住铁钉拔出来,连钉两次,王呼救,被告人袁新顺再次将铁钉钉入王的头内,邻居闻讯赶到后,袁新顺才罢休。王被送医院,经抢救脱险。

罪犯袁新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新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新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