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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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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军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37号 罪犯林军杰,男,2005年7月27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军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37号

罪犯林军杰,男,2005年7月27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郑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军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9日作出(2005)豫法刑一复字第04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7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7年10月1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豫法刑执字第8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2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刑执字第005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6月3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林军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林军杰于2004年4月12日晚约在郑州市十八里河镇通源摩托车有限公司打工期间结识的附近“大众饭店”的女服务员何某(该女系有夫之妇),下班后在郑州市107国道与南三环交叉口立交桥附近见面,因何某提出离婚后要与林军杰结婚遇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林军杰即用手掐何某的脖子致何死亡,后又脱光何的衣服,将其掩盖在该立交桥下干草堆里,逃离现场。

罪犯林军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连续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管教民警和服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军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军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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