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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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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女,1982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0日被确山县公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女,1982年6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5日11时许,双河派出所民警尚某某、李某乙在确山县双河镇双河村周庄某某家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周某某女儿周××的阻拦、厮打,造成民警尚连成及同去协助录像的双河镇政府巡防队员陈某某左手部不同程度的受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证人李某乙、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尚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的供述,检查笔录与照片,户籍证明与抓获证明,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周××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11时许,确山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民警尚连杨、李某乙在确山县双河镇双河村周庄周某某家依法执行公务时,遭到周某某女儿周××的阻拦、厮打,造成民警尚连成及同去协助录像的确山县双河镇政府巡防队员陈某某左手部不同程度的受伤。

另查明,被害人尚连成、陈某某对被告人周××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3年11月5日上午11点左右,我和派出所的指导员李某乙、副所长尚连成一起到双河村周庄周某某家向周某某告知“行政处罚前告知”,我去给他们的执法过程帮忙录像。我们刚到周某某家以后,尚连成和李某乙向周某某告知,我在一旁对他们的执法过程进行录像,但是周某某和其妻子王三妮不听他们的正常告知,王三妮还对我们恶语相向,还去抢我手中的照相机不让录像。尚连成和李某乙接着给周某某进行告知时,周某某说不认识字,尚连成和李某乙就向他宣读,当时周某某听了以后还是不签字,我正准备拿出相机继续录像的时候,王三妮就上来抢,抢了好几次,后来我也不敢再录了。王三妮还让周某某打电话把他的女儿周××喊来了,周××过来以后,尚连成和李某乙继续向周某某讲解并告知,周某某不理,周××和王三妮在一边还一直对我们咒骂,对他们的这种无理取闹的行为,尚连成和李某乙一直耐心的告知,最后告知不成的情况下,尚连成和李某乙就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贴到周某某家的墙上了,我们正准备走,周××抓着我们的车门,周某某和王三妮靠着车尾不让我们走,当时看他们堵着警车不让我们走,尚连成和李某乙下车把车门锁住想步行回派出所请求支援,周某某他们看我们要走放开我们的车走到尚连成和李某乙身边,我当时看他的情绪比较激动,我恐怕有什么事了就继续拿相机在一边录像,周××又上去抢我手中的相机,抢的过程中还把我的左手抓伤了,他们在抢我的相机的时候我听见李某乙让尚连成拿手机录像,我看见尚连成刚拿出手机,周某某就上去抢手机,这时周××放开我也上去抢手机去了,最后把手机抢走了。当时尚连成和李某乙给周某某要手机,说那是警用装备,周某某说“你还要手机哩,我给你砸了。”说着我看见尚连成手里拿的4张《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也被周某某抢走了,李某乙赶紧向所里请求支援。当时因为所里其他人员在另一个地方出警,李某乙就开车带我们回所里了,我们走的时候周某某把抢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给我们了。

2、被害人尚某某陈述:2013年11月5日上午11点左右,我和指导员李某乙、巡防队员陈某某一起到我们辖区内周庄周某某家向周某某告知“行政处罚前告知”。我们到周某某家以后,周某某和其妻子王三妮在家,我和李某乙向周某某告知,巡防队员陈某某在一旁对我们的执法过程进行录像,但是周某某不听告知,其妻子王三妮还对我们恶语相向,还去抢陈某某手中的照相机,嘴里还说着“我让你录!我让你录!”之类的话,当时我看到这种情况以后,就赶紧去把王三妮拉到一边了,我们接着对周某某进行告知,但是周某某说不认字,我们就向他宣读,但是周某某听了以后还是不签字,陈某某一举起照相机,王三妮就上去抢,抢了好几次,后来陈某某没有再录了。王三妮还让周某某打电话把他的女儿周××喊来了,周××过来以后,我们继续向周某某讲解并告知,周××和王三妮在一边还一直对我们骂,对他们的这种无理取闹的行为,我们一直耐心的告知,最后告知不成的情况下,我们就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贴到周某某家的墙上了。我们正准备走,周××、周某某、王三妮堵着警车不让我们走。当时看他们堵着警车不让我们走,我们就下车把车门锁住想步行回派出所请求支援,周某某和其女儿周××看我们要走放开我们的车走到我们身边,陈某某当时继续拿相机录像,周××上去就抢陈某某手中的相机,抢的过程中还把陈某某的左手抓伤了。指导员李某乙就让我拿着我的警务通手机录像取证,我刚把手机拿出来,周某某和周××就一起上来夺我的手机,我当时反抗着不想让他们把我的手机夺走,但是周某某上来用手抓着手机使劲一拧、周××抓着我的左手抠了一下子,当时我的手一疼,吃不住劲就松手了,周某某就把我的警务通手机抢走了。我当时受伤以后,向周某某要手机,指导员李某乙向其说明该手机是警用装备,但是周某某说:“你还要手机哩,我给你砸了。”说着还把我手里的4张《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抢走了,指导员李某乙赶紧向所里请求支援,但是因为所里其他人员在另一个地方出警,我们就开着车回派出所了,我们走的时候,周某某把抢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给我们了。

3、证人李某乙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证人尚连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4、证人周某某证实:2013年11月5日上午11点左右,我和我老婆王三妮正在家里,双河派出所的民警尚连成、李某乙开着警车来我家了,和他俩一起来的还一个年轻孩,我不认识。当时他们一下车,拿出一张纸,说要对我进行处罚告知,让我在这张纸上签字,我说我不认字,尚连成就给我念,我听着是一个叫《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东西。当时我老婆看着那个和尚连成、李某乙一起来的年轻孩在拿着相机录像,就上去不让那个年轻孩录,夺那个年轻孩的相机。当时李某乙把我老婆拉到一边了,还告诉我老婆这是正常程序,然后尚连成继续给我念,因为当时环境比较吵,我就没有听清楚。然后我就给我女儿周××打电话说派出所的人来,还录像,让她过来看看。很快,周××就过来了。周××过来以后,还是不让派出所的人录像,还要看尚连成给我念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派出所的人让她看了,周××还不让我签字,当时派出所的人要走,我就说不把事说清楚别想走,我女儿周××就上去拉住他们开来的警车的车门了,我和王三妮在车尾部堵着不让他们走。然后派出所的人把车一锁要走,我们就让开了。然后我们走到派出所的人身边想把事情问清楚,但是那个和李某乙、尚连成一起来的那个年轻孩又要录像,我女儿当时到那个年轻孩身边了,还照那个年轻孩胸前推了几下,不让那个年轻孩录像,然后李某乙让尚连成用手机录,尚连成把手机刚拿出来,我就上去一下把尚连成的手机夺了过来,当时尚连成问我要手机,我说“你还要手机,我给你砸了。”,我说着这话的时候,还把尚连成手里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夺走了,目的是想夺过来好好看看。然后那个年轻孩还要录像,周××上去不让他录,还推了那个年轻孩几下。不过后来我又把手机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还给尚连成了,然后他们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贴到我家的墙上,说视为已经告知我了,然后就开着车走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把周××带走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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