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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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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4年10月30日被确山县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4年10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4)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9时许,在确山县任店镇张冲村委煤窑组林沟山上,被告人张××和哥哥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产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陈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及谅解书,户籍证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张××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张××和其兄张某某在确山县任店镇张冲村煤窑组林沟山上因琐事发生争执产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张××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8月23日9时许,我母亲刘某乙和弟弟张××一起到荒地找矿山老板理论,矿山老板给我打电话我就过去了,我们就因为荒地纠纷吵了起来,我和张××吵了几句我就下山了,后来我妻子刘爱连过去也和张××吵了起来,我听见张××说的难听,我就过去和张××再次吵了起来,吵着吵着我们就动手打起来。我用脚跺张××时旁边的人把我拉住了没有跺住,张××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旁边拉我的人害怕被石头砸住就松开我散开了,张××就用石头把我的头砸流血了,我们就撕打在一起,我们互相用拳头捶打对方的身体,双方都捶了好几捶,这时候我母亲刘某乙就从我身体后面搂住我的腰,刘爱连也过来拉刘某乙,刘某乙用手扇了刘爱连一个耳光,然后刘某乙拽着刘爱连的头发把刘爱连拉倒跪在地上,她们两个撕打在一起。这中间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张××在什么地方拿了一根木棍,他用木棍夯我,我就用右臂格挡,木棍夯在我的右手上面,他就夯我了一下,我就上去夺张××手中的木棍,我们撕打在一起。我脚下一滑摔倒在地下,张××压在我身上,这时我妻子的哥哥刘某甲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过来了,他手中拿着一把镰刀,刘某甲就用手中的镰刀把子夯了张××的后背,夯几下我不清楚,旁边的人就说不要再打了,我就松开了手,就在我松手的瞬间张××又用拳头朝我的左脸部捶了一捶,我站起来也捶了张××一捶,后来我们就不打了我们都在现场坐着。张××的妻子就拨打了“120”和“110”电话,民警到达现场时张××和刘某乙已经坐着120救护车去医院看病了,民警了解情况后我也去看病了。

2、证人郭某某证实:2014年8月23日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在确山县任店镇张冲村煤窑组我的黑土山上干活,张某某和张××兄弟俩争吵起来,具体的我不知道咋回事,我就往他们俩跟前走,这时候,张某某的老婆刘爱连手里掂着一个小木棍到张××和张某某跟前,张某某和张××厮打起来,张某某用手照着张××的身上乱打,张××用手照着张某某的身上乱打,刘爱连用手里的小木棍照着张××的身上夯,夯了几下我没有看清,张××用手夺过刘爱连手里的小木棍照着张某某的身上乱夯乱打,张某某也用手照着张××的身上乱打,他们具体打了几下我记不清了,张某某的小孩舅从旁边过来手里拿把镰刀没有说啥,直接过去用手里的镰刀往张××的后身上乱夯,夯了几下我记不清了,张××的母亲在旁边过去拉架,刘爱连过来又和张××的母亲厮打在一块,刘爱连骑在张××的母亲身上用手乱抓,张××的母亲用手往刘爱连的身上乱抓,当时场面乱得很,我害怕出事了,我把张××的母亲拉起来,又过去把张某某和张××兄弟俩拉开,后来我不知道是谁报警的,我等着干活我先走了。

3、证人陈某某证实:我平时就认识张某某和张××。2014年8月24日上午9点左右的时候我和郭四(音,男,任店镇胡寨村的人)在张冲村煤窑西面的山上看山,(我们在那买的有矿),张××和他母亲到山上来了,之后张某某的妻子到山上去了,张××和张某某的妻子说着说着就骂起来了,他们相互对骂,骂了一会儿,张某某上来了。然后我看到张某某和张××就相互对着打起来了,他们相互照对方身上打,我没看清是谁拿了一根木棍,也没看清谁先用木棍夯谁的,一会儿张某某拿着木棍照张××头上夯,一会儿张××把木棍给夺过来照张某某头上夯,他们二人就是对着打,张某某和张××的头都流血了;张某某的妻子在旁边和张××的母亲对着打起来了,她们二人相互用手挖对方的脸,具体怎么打的我看的不太清楚;后来张某某的小孩舅刘某甲拿着镰刀过来了,刘某甲拿着镰刀把子照张××身上夯,具体夯在什么地方我没看清,张××也用手打刘某甲了,具体打什么地方我没看清,后来有人把他们给拉开了,具体谁拉的我不知道,后来张××的爱人过去报警了,我和郭四就走了。后来的情况我不知道了。

4、证人刘某甲证实:那天吃过中午饭,我拿着镰刀到我们庄西面的荒山上去砍柴,走到山上我听到有人在吵架,我过去看。我看到张某某和张××二个人头上都在流血。他们二人用拳头相互照对方身上打,我用手去拉张某某,张××用拳头照我脸上打了一拳,我的鼻子当场就流血了,之后张××赵我胸口又打了一拳,我用手里的镰刀把子照张××背上夯了一下,然后他俩就不打了,我就走了。

5、证人刘爱连证实:2014年8月23日上午9点多的时候,我到林沟山上看黑土,到那后,张××和我丈夫张某某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张某某用脚照着张××的身上踢,被人拉着没踢着。我婆婆刘某乙用手抓住张某某不让张某某打张××。我看刘某乙拉偏架,我用手去抓刘某乙的衣服,地上滑,我俩一块摔倒在地上。我没看清张某某和张××怎么撕打的,我当时被刘某乙抓住头抬不起来。

6、证人刘某乙证实:2014年8月23日上午9点多,在林沟山上,因为黑土山的问题,我二个儿子张某某和张××发生打架。张某某和张××用拳头相互在身上乱打乱夯,刘爱连用手把我摔倒在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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