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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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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故意伤害、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4年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于2014年9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0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候某伙同张某某、张某(均已判刑)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丽水泉洗浴中心会馆门口,因电费问题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对被害人孙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告人孙某某多处肋骨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3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候某伙同张某某(在逃)、田某(在逃)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苗圃铁道家园小区门口经营水泥大沙,采用威胁、暴力的手段,多次阻拦同行业经营人员进入该小区销售,并采用堵门、威胁等手段多次阻拦小区业主在其他地方购买的大沙进入该小区,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强行向该小区业主销售水泥大沙。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受案及抓获经过、接警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故意伤害部分

2013年10月10日21时许,在郑州市二七区丽水泉洗浴中心会馆门口,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刑)因电费问题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后张某某伙同张某(已判刑)、被告人候某等人对被害人孙某某拳打脚踢,致被告人孙某某多处肋骨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候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候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7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候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候某的供述证明在案发时间、地点,张某某因电费问题与丽水泉老板(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其伙同张某某、张某等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后有人劝架,就不再打了,其骑电动车回家了。

2、同案犯张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被告人候某的供述基本一致,证明在案发时间、地点,张某某因电费问题与被害人孙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伙同候某对被害人拳打脚踢。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明,在案发时间、地点,其因电费问题与隔壁网吧的张老板(本案同案犯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其被张老板及张老板找的几个人打了一顿。

4、证人关某某(系郑州市二七区丽水泉洗浴中心会馆的承包人)的证言证明,在案发时间、地点,其听被害人孙某某说找网吧张老板(本案同案犯张某某)要电费。过了一会儿,会馆突然停电了,其听会馆收银员说孙某某与他们吵起来了,其就到会馆门口看,看到网吧张老板等几人对孙某某拳打脚踢。

5、证人郝某(系郑州市二七区丽水泉洗浴中心会馆的收银员)的证言证明,在案发时间、地点,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其就出去看了看,刚出去就看到网吧老板(本案同案犯张某某)等三人对被害人孙某某拳打脚踢。

6、证人关某甲(系郑州市二七区丽水泉洗浴中心会馆的前厅服务生)的证言证明,在案发时间、地点,其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其到门口看了一眼,看到有4、5个人在打架。

7、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张某辨认出被告人候某在案发时间、地点参与殴打被害人孙某某。

8、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伤检)字(2013)11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某某肋骨骨折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9、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10、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及被害人孙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二、关于强迫交易部分

2013年6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候某伙同张某某(在逃)、田某(在逃)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苗圃铁道家园小区门口经营水泥大沙,采用威胁的手段,多次阻拦同行业经营人员进入该小区销售水泥大沙,并采用堵门、威胁等手段多次阻拦小区业主在其他地方购买的水泥大沙进入该小区,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强行向该小区业主销售水泥大沙。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候某的供述,证明在案发时间,其伙同张某某、田某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苗圃铁道家园小区门口经营水泥大沙,采取威胁手段多次阻拦同行业经营人员进入小区销售水泥大沙,并采用堵门、威胁等手段多次阻拦小区业主在其他地方购买的水泥大沙进入该小区,逼迫小区业主只能购买他们的水泥大沙。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在案发时间,其伙同候某、田某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苗圃铁道家园小区门口经营水泥大沙,采取威胁手段多次阻拦同行业经营人员进入小区销售水泥大沙,并采用堵门、威胁等手段多次阻拦小区业主在其他地方购买的水泥大沙进入该小区,以高于市场行情的价格向该小区业主销售水泥大沙。

3、证人郭某某(系经营水泥大沙的人)的证言证明,其接到苗圃铁道家园小区的住户装修用水泥的订单,在2013年8月23日11时许往该小区内送水泥,但在门口被一又高又胖的男子带领着四五个青年男子围住。领头的男子说这里他们交过钱了,其不能在这卖沙,如卖沙就打其,把其车胎扎烂。这些人就一直围着其,不让其进入小区。其去问物业,物业说他们没有交过钱。后来其看货送不进去了就拉着货离开了。

4、证人刘某某(系经营水泥大沙的人)的证言证明,其在苗圃铁道家园小区门口卖大沙。2013年8月9日16时许,其往小区里送沙,小区门口有一家卖水泥大沙的不让进,对方说外面买的沙都不让进。当时对方有十多个男子,有几个男子推其,还对其吐口水。后面有人拉其头发,把他摔倒在地。后来其报警了,经鉴定其是轻微伤。最后其也没有把大沙送进小区。其干了两三天就不干了。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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