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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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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绘军、秦某某、姚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绘军,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 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绘军,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

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彦秋、翟海燕,河南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常正纲,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以(2014)郑刑二管字第54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管辖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诉刑诉(2014)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绘军、秦某某姚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绘军及其辩护人张延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冯彦秋、翟海燕,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常正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蔡绘军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新领地小区4号楼3单元1402房间成立郑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伙同姚某某、秦某某以卖炒股软件,提供股票内幕消息为名骗取客户信任,向其公司汇款。经核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胡某、杜某某钱款共计72240元。公安人员报案后于2014年4月9日将三被告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案件受理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绘军、秦某某、姚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蔡绘军系主犯,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蔡绘军、秦某某、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1、三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三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3、三被告人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绘军、姚某某的辩护人另提出:1、二被告人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2、收取被害人刘某某的13800元,打进了李向前的账户,该款项应从指控数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秦某某、姚某某的辩护人另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13年8月,被告人蔡绘军在未取得证券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将被告人姚某某、秦某某招聘到其经营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新领地小区4号楼3单元1402房间的郑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并指使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用其分配的工作QQ号,在QQ群里冒充其他股民,宣扬买其炒股软件会员可得到内幕信息赚大钱等虚假信息,同时为取得客户信任,将虚假的股票交割单及缴款凭证截图发到群里,诱使客户缴纳会员费成为会员。发展成会员后,再由被告人蔡绘军冒充股票分析师向会员推荐股票。先后通过被告人秦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某8000元、赵某某7800元、胡某7800元、杜某某21040元;通过被告人姚某某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各13800元。期间,蔡绘军向秦某某、姚某某发放基本工资,并按成单额的30%提成。2014年4月9日,公安人员在郑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现被告人蔡绘军、姚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全部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均证明了其加入了“金融世家投资体验群”、“股票实战技术交流群”,群内经常发布一些利好的股票信息及缴款凭证截图,称交钱后,由专业老师提供的股票都赚了钱。后群主老牛称其星火科技公司是专业指导炒股的,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师,保证能赚到钱,让范某某汇款13800元,刘某某汇款13800元,成为其会员。推荐过股票,但亏损,后对方没有回音的事实。

2、被害人朱某某、赵某某、胡某、杜某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均证明了其在QQ群里看到名为鸿瑞的群主称其公司掌握内部股票信息,有专业分析师推荐股票,保证赚钱,即分别交了8000元、7800元、7800元、21040元会员费打入蔡绘军的银行卡中。后对方推荐股票,但赔钱。对方没有卖给自己炒股软件。后联系不上对方,方知被骗的事实。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3月份,其通过网上招聘到被告人蔡绘军负责的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并根据蔡绘军的安排,用蔡绘军分配的工作QQ号,在群里冒充其他股民,宣扬买其炒股软件会员可得到内幕信息赚大钱,并将假的股票交割单发到群里,骗取客户信任,从而缴费成为会员。发展会员后,后期工作均由蔡绘军负责,并充当股票分析师向会员提示股票。秦某某、姚某某由蔡绘军发放基本工资,并按成单额的30%提成的事实。

4、被告人蔡绘军、秦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供述了自2013年3月份,被告人蔡绘军开始经营郑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2013年8月,蔡绘军先后将被告人姚某某、秦某某招聘到该公司上班,并根据蔡绘军的安排,用蔡绘军分配的工作QQ号,在群里冒充其他股民,宣扬买其炒股软件会员可得到内幕信息赚大钱,并将假的股票交割单发到群里,骗取客户信任,从而缴费成为会员。发展成会员后,后期工作均由蔡绘军负责,并充当股票分析师向会员推荐股票。三被告人均未取得证券从业资质。秦某某、姚某某由蔡绘军发放基本工资,并按成单额的30%提成。被告人秦某某供认了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8000元、赵某某7800元、胡某7800元、杜某某21040元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供认了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各13800元的事实。其中,诈骗刘某某的一起分得提成4140元。被告人秦某某还供述称2013年所骗钱款均打入了户名为李向前的卡内,2014年所骗钱款均打入户名为蔡绘军的卡内的事实。

5、从被告人处提取的2013年6月5日的软件装机单显示,客户刘某某、产品名称超赢版、补齐金额3800元、客服签名姚冰艳、汇款银行中国银行。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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