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黄高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黄高峰,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2年11月7日入狱。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13号

罪犯黄高峰,男,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02年11月7日入狱。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周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高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11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7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10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14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7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9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高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3月至2000年6月间,黄高峰与王进军、张建峰、谭长征等人分别结伙,在淮阳县、太康县、柘城县境内的公路上及太康县四通镇大吴楼桥北等地,持刀子、钢棍等凶器,采取殴打、捆绑、胶带纸封嘴等暴力手段,抢劫作案7次抢劫财物价值47000余元,抢劫过程中致伤多人,轻伤一人,其中,该犯参与抢劫作案3次,抢劫财物价值33000余元,致轻伤一人。1999年10月2日凌晨,该犯与王进军伙同张国华在柘城县城关乡采取挖墙入院手段,盗窃摩托车2辆,盗窃物品价值4400元。黄高峰系主犯。

罪犯黄高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高峰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高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