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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建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44号 罪犯庞建军,男,2006年10月13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郑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44号

罪犯庞建军,男,2006年10月13日入狱,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郑铁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庞建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9年4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刑执字第001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3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又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庞建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庞建军携带毒品于2006年1月3日,从昆明火车站乘坐昆明开往郑州的K338次旅客列车。次日17时20分许,乘警在检查时,当场从该犯的旅行包内查获可疑药片30包。经鉴定,从该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572.04克。

罪犯庞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庞建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庞建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5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管小强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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