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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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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2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少刑初字第00023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0日被监视居住。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十字街东南角自己开办的来力台球厅内,放置四台大型打鱼赌博机,供多人参与赌博,非法盈利70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十字街东南角自己开办的来力台球厅内,放置四台大型打鱼赌博机,供多人参与赌博,非法盈利7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日19时许,在宁陵县城关镇十字街东南角来力台球厅有人利用电子赌博机聚众赌博,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受指令后,迅速组织民警赶到现场,当场扣押电子赌博机四台并将现场全部人员依法传唤至公安分局。

2、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销毁证明证实,2013年11月4日10是20分,开发区公安分局组织民警将依法扣押的四台大型捕鱼赌博机予以销毁,并有销毁照片。

3、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史某某电子赌博机四台、账本一册、人民币2040元以及现场照片。

4、证人巩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7点多,巩某甲跟巩某乙一起在来力台球厅玩,见到西边有几台赌博游戏机,巩某甲就过去给老板100元钱,然后就玩游戏机。过了一会,公安局的人就来了,然后就被带到公安局。

5、证人巩某乙的证言与证人巩某甲的证言内容相一致。

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来力台球厅打台球的时候,看到西头有一帮人围着几台游戏机乱喊,我就过去看,有人操作游戏机打鱼,我看了有五分钟左右,有大批民警过来让蹲在地上,后被带走了。

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去台球厅在旁边看,台球厅里放一台电脑、二三个台球桌、三四台可能是游戏机的机器,我没参与玩,我准备往外走时,有民警进去,把我拦下,后来被带到公安机关。

8、被告人史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史某某在宁陵县大十字街东南角花五万元左右接了一家来力台球厅,厅内有四个台球桌和四台赌博游戏机开始经营。2013年11月2日晚上21时许我在经营赌博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9、户籍证明证实,史某某出生于1983年11月25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行成立。被告人史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现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史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零四十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建波

审判员  杭德领

审判员  李艳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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